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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门槛,中小企业跨得过去吗

栏目: 专题区 时间:2014-02-21 11:19: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吴敏  邢晓丹  梁爽

  

在本次问卷调查活动中,有四分之一的中小企业认为政府采购市场存在门槛。那么,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到底遇到了多少门槛?这些有形或无形的门槛能否降低或取消?近日,记者就此类问题采访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方。

 

企业受门槛所累

 

“资格认证费用高、大品牌倾向、异地投标受限、注册资金门槛……”当记者问及曾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遇到过哪些门槛时,受访企业向记者一股脑地抛出了这些词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应商向记者举了一个存在大品牌倾向的案例:在某台式电脑采购项目中,标书要求根据IDC(互联网数据中心)出具的2009年台式电脑市场销售份额评分,即市场份额大于20%的得3分、介于10%20%之间的得2分、介于11%16%之间的得1分。这位供应商认为,这类条件的设定鼓励了大品牌的垄断行为,对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十分不利。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根据自己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的经验指出,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部分采购人在制定招标文件环节时往往会对投标人提出许多限制条件。其中,最突出的是投标企业注册资金的门槛设置。段云波告诉记者,少数采购人曾设置过与采购项目不匹配的企业注册资金准入门槛。例如,在某个采购规模为300余万元的防火墙项目中,采购单位将投标企业注册资金设置为5亿元以上,使得一些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据部分受访企业反映,在实际采购中,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也是他们参与政府采购遇到的门槛之一。北京世纪鹏程科技有限公司大客户经理修孝春说道:“在A区注册的企业如果参加B区的政府采购活动,B区会对这些企业设置较高的门槛。实际上,这是各地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的通用做法,这种行为并不利于开放式经济的发展。”

 

在受访者看来,上述有形或无形的门槛就像一道鸿沟,让中小企业无法逾越。

 

门槛设置不可取

 

这些中小企业眼中的门槛到底是去是留?对此,记者问询了部分业内人士的看法。

 

段云波认为,不合理地设置投标企业注册资金门槛,有违《政府采购法》的宗旨。根据法律规定,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解决社会就业和为国家提供税收的合法企业,以及所投产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证、银行信誉良好及没有受到过处罚的诚信企业均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过,段云波也表示,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采购活动,不代表对企业没有要求,企业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表示,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可去掉“拒绝联合体投标”这道门槛。他认为,联合体投标是小企业做大的渠道之一。例如,在电脑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可能无法单独完成电脑主机的生产,然而,这些小企业可以跟随大企业一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其完成电脑外壳或鼠标的加工生产,这也给中小企业增加了机会。对于何红锋的意见,北京科都图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客户经理杜小刚也表示赞同。

 

在收取投标保金的问题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上海已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切切实实做到了扶持中小企业。

 

设置要求需合理谨慎              

 

其实,并不是所有受访企业都对门槛设置抱有消极的观点。

 

修孝春对这类问题的看法十分中肯。他认为,政府采购对企业注册资金有所要求,是其筛选优秀企业、保证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但是注册资金的设置应合理,且与项目要求相符。

 

对于部分政府采购活动拒绝联合体投标的要求,修孝春也持支持态度。他认为,对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言,很难掌握联合体投标各方的项目实施情况,对其后续服务的监管也存在难度。

 

此外,在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问题上,修孝春也不赞同取消。他认为,目前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很多,但其水平参差不齐,且诚信情况也无凭证,而收取保证金可以有效地约束供应商。不过,为了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修孝春建议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保证金额度。

 

此外,段云波也表示,政府采购部门应鼓励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禁止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条款和投标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广泛吸纳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为中小企业创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同时,扩大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范围,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为可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据悉,云南省目前正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社会化服务的保安、保洁、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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