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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做好新时期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

栏目: BASS杯征文 时间:2014-02-21 10:59:0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BASS杯服务类政府采购有奖征文28】

◆主办单位: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中国政府采购报社

◆协办单位: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

 

 
积极做好新时期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
 
 
■ 崔洪义 赵学军 王国弘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基于这一背景,探讨在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框架内如何推进服务类政府采购,将更多的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意义非凡。笔者就此谈几点个人想法。
 
正确选择服务类采购方式
 
目前,在我国服务类采购方式的构成中,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且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单一来源采购的比重在逐步提高;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的比重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笔者认为,推进服务类政府采购,在采购方式选择上应考虑服务类项目的特性。
 
一是选择理念。应把采购效果放在第一位,采购方式是为效果服务的。基于这一理念,在服务类政府采购中,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服务类采购品目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二是选择原则,应侧重于按需采用、合作共赢与规范发展原则。按需采用原则即要根据服务类品目的不同特点,灵活选择采购方式。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服务类产品,宜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于供应商有限,产品具有同质性的,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这两种采购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方式更适合于服务类采购项目。
 
积极做好服务类采购工作
 
一是厘清和明晰服务类政府采购的范围。服务类政府采购所指的服务显然不仅是公众服务,还包括政府自身运行所需的服务,可称为政府自身服务。就规模来说,前者的规模要大于后者,且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健全,公众服务的规模会越来越大。要将规模巨大的公众服务逐步纳入服务类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市政服务、社区服务、专业性咨询与援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
 
二是进一步拓展服务类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面对服务类采购,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根据新出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实际,重新制定地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将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项目尽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并抓好贯彻执行。
 
三是制定科学的评审方法和评标标准。为控制采购风险,通用服务项目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大多数服务类项目比较适合采用综合评分法。为保证服务类政府采购的顺利推进,在招标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必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对于技术复杂的服务类采购,采购管理机构首先要深入调研,主动详细了解项目的内涵,帮助和指导采购人精心设计采购方案;其次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对评标方法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能量化的标准尽可能进行量化,把握“服务方案、服务质量、服务措施、验收标准”等重点,坚持价格合理与服务质量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门槛;在制定评价标准上,严格把握评价尺度,科学合理设定价格权值,限定加分分值,减小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同时邀请知名专家参加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四是强化项目履约管理。首先,完善信息反馈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各类主体对某服务类采购活动的信息反馈,掌握服务类采购履约情况。其次,构建跟踪评价体系,将服务类供应商的履约表现通过指标量化打分,根据分值的高低将供应商区分为不同等级,作为决定供应商是否退出供应商库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最后,健全监督制约体系,包括对采购招标过程和服务提供过程进行监督。
 
五是制定并完善服务类采购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一方面,各个产业政策制定部门要监督政府采购的实施;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内部也要有相应的监管和奖惩措施,保证政策的落实。国家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时,可以对服务类采购作出专项规定,专门规范服务类采购的对象、范围、预算编制以及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方式、运行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以规范各级、各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在服务类采购方面的采购行为以及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在从事服务类采购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行为。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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