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评审行为 强调独立评审
■ 赵国先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是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反映较突出的问题的明确,对现阶段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关于评审工作。《通知》强调“独立评审”、要求评委“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这对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是很有必要的。
评审委员会是在众评委到达评审现场,并确认无须回避后成立的。因评委一般为在职或退休人员,有的评委尚有公务或私事,急于完成评审工作。往往首先按人头分摊工作量,标书分包到人。有时为了节省时间,评委们相互交流看法。既不耐心阅读招标文件也不仔细查阅投标文件,势必会造成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疏忽、遣漏或带有倾向性意见而作出不公正的评审结果。
此外,评审中评委意见不统一是常有的事,工作人员现场协调统一是常有的事。此次《通知》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操作性强。
关于评审职责。《通知》对评审职责、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过去,评委会成立后,由评委会组长主持评审工作,不注意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对评审数据不进行校对、核对,尤其是对奇高、奇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评审委员会不作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造成质疑投诉。
评标结束后,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不断提高、促进评审专家的素质。当然,监督是双向的,评委也应对招标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作一评价,便于改进或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此外,评标打分汇总统计出来后,常会忽略最后复核工作(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而匆匆完成评标报告,为以后投诉留下隐患,这方面评审组长应严格把关。
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这是《通知》的新举措,这既可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提供证据,又可避免下一次重新招标时重蹈覆辙。
关于评审工作纪律。采购人参加评审委员会受质疑较多,首先他会代表采购单位领导表明本次采购意向,甚至明确产品或服务的品牌;一旦采购结果不合意,会作出不合法的举动;其次,往往采购单位会来一套班子人马压阵,而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争取代理项目时已承诺,常会安排采购人担任评审组长。《通知》对上述问题的处理会起到杜绝作用,如《通知》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保证了评审工作组织机构的公正性。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条文中“可以”二字可能会造成执法不到位。
(作者单位: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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