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筹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
本报讯 记者冯艺报道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就自筹资金参与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调整,以进一步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日前,新疆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自筹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的通知》(新财购〔201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区本级采购单位在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不需再将采购资金缴入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合同签订后,由各单位自行向供应商支付。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通知》同时要求,财政厅相关处室在审核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应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直接支付,以减少自筹资金的产生。并要求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部门(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特别是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通知》还就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审核执行、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事项做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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