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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文件严格政采预算编制流程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1: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梁爽报道  201111日起,福建省泉州市将在市级采购中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流程,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并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方法,这是日前出台的《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作出的明确规定。

据介绍,所谓“二上二下”的编制方法,即由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并报送财政部门(一上),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结合年度经费安排情况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控制数(一下);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有关规定及单位工作计划安排进行调整、细化后,于10日内报送财政部门(二上),填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整)表》,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网下达预算单位执行(二下)。

泉州制定这一《暂行规定》,是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根据《暂行规定》,预算单位应编制《预算单位采购计划表》,并于当月10日前(节假日相应提前)报泉州市财政局。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财政部门审批后,由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此外,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前,急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预先按规定的程序编审采购计划。

同时,《暂行规定》还确定了政采预算编制的几项原则,包括: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原则;采购项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原则;采购预算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遵循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的原则;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的原则。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为充分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精细化,《暂行规定》还指出预算单位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集采目录中的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款”级品目。

另外,为落实国家倡导节能减排、鼓励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暂行规定》要求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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