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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家具采购投诉案的思考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1: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案情】

20089月,某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一项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600多万元。A家具公司按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10月公布的中标公告显示,A家具公司中标。

中标结果公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先后接到书面质疑和电话举报,反映中标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经调查查明:中标供应商确实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一是伪造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当事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然而,经国家质监总局法规司查证,“办公家具产品未列入过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其提供的编号为****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应为********有限公司持有,产品为蚕丝被”。

二是冒用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当事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经国家质监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调查证明“1**公司未获得过质检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年的免检证书有效期始于******月;3、编号为****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应为**公司所持有”。

此外,在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质疑和举报进行调查时,当事人仍继续作虚假陈述,并出具虚假说明:“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均是我公司出口产品的相关证书”;在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国家权威部门出具证明后,为规避法律处罚,当事人又提出:“因工厂年底前生产任务较重,2009年春节提前放假,工期安排和交货时间无法保证,为此,郑重申请放弃**办公家具的制作工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条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25条“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因此,拟对当事人做出处以采购金额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该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处罚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

 

【分析】

关于对行政处罚的考虑。对此案的处罚,监管部门非常慎重。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为慎重把握,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包括向财政部法律主管部门条法司、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国库司请示;多次向全国知名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请教;多次召集有关当事人开会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在此基础上,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对行政处罚的把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此案可以给予“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第一,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必须给予处罚;第二,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必须按照法律进行调查处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第三,在此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可以从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调查期间仍出具伪证,性质恶劣;第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适当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的态度以及当地经贸局、家具协会来函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加强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在处罚把握上采用“取中”,如给予8‰的罚款和2年的禁入。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77条“1年至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有范围限制。考虑到处罚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在地域上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管辖范围内。

 

【启示】

一要依法采购。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二要公平竞争。政府采购的结果是通过公平竞争产生的。供应商在竞争中,应当以优质的产品、优良的服务取胜。弄虚作假迟早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要诚实信用。首先是不能有侥幸心理。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其次是不要因小失大。处理这个案子,笔者有2点感受:可惜、痛惜。当时,企业的同志找我交流,我说了2句话:第一句是“不可思议”。一家很正规的企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不可思议,实在可惜。这是一家在业内享有盛誉的企业,由于这个错误受到了法律的处罚。企业自己也说,这次错误犯大了。

2句话是“太岁头上动土”。本案的采购人是司法机关,通过调查手段取得了国家权威部门的证明,证据确凿。即使不是司法机关,也不应这样做。在这个案子中,没有赢家,结果令人痛惜。尤其是企业,一家企业发展到今天,取得一定的成绩,得到社会的认可不容易,却由于一念之差,受到处罚,太不值得。

最后是要勇于承认错误,积极改正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允许别人犯错误,也要允许别人改正错误。承认错误,就有改正的机会。

四要依法妥善处理。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非常不愿意看到供应商违法,处罚供应商也是我们很不愿意做的事。但是,法律赋予了监管部门相应的职责,如果不处罚,就是行政不作为,就无法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对其他当事人也不公平。

为了依法、妥善处理该投诉,我们动了很多脑筋,既要严格依法执行,也要实事求是,从方方面面综合考虑,尽可能将对各方面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据跟踪了解,这家企业的态度是积极的,并用实际行动改正了错误。对此,我们深感欣慰。

(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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