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禁止“下属单位”投标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征求意见,在该意见稿中——
深圳拟禁止“下属单位”投标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报道 由深圳市财委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6日起通过该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与采购人存在隶属关系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回避。
征求意见稿第17条提出了6类应当回避的政府采购主体,包括供应商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针对该类回避主体,征求意见稿第19条提出了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5种情形,包括与采购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控股关系;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存在隶属关系;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控股及其他直接共同利益关系;为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或者咨询论证等服务;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等。
其他5类应当回避的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人的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检测机构等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其利害关系包括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或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存在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等。
除了对回避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外,征求意见稿对“评定分离”原则拟出了可操作性规定。征求意见稿第57条、58条规定,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3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定标方法包括自定法、定标委员会定标法及竞价法,且中标供应商与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比例不少于1∶3。所谓自定法,指采购人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以自行选择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定标委员会定标法,指由该项目的行业专家、具体使用部门、采购专员、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员等组成定标委员会来确定中标供应商;竞价法,指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低价者中标。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征求意见稿重申,采购人的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征求意见稿共11章121条。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6月20日。今年年初,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9章63条。征求意见稿对该条例中需要细化的部分作出明确,如规定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操作;明确了集中采购平台的运行规则,设置了社会代理机构准入机制,新增了自行采购规定;专门设立了政府采购计划和标准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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