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报道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各等级资质申请门槛均有提高,资质申请、等级晋升程序调整较大。
《管理办法》共6章33条,包括总则、资格申请及审定、资格核验、国际招标机构变更、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与原办法相比较,《管理办法》提高了资质申请门槛,改良了资质申请程序,改年度资格审核为2年一次,明确了机构变更程序,细化了各方的法律责任。
提高招标机构资质申请门槛是《管理办法》最受业界关注的变化之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等级依然分甲级、乙级和预乙级三级。《管理办法》对预乙级资质申请提出了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新要求;预乙级升乙级的条件,除了要求2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亿美元或2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80个(原规定为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外,还要求该类企业注册资金需提高到800万元人民币。
而在资格核验中,《管理办法》规定对资质检验实行中标金额、完成项目包、所在地区同类项目外贸额度百分比的“三轨”核验,代理机构只需达标3项中的任意一项要求即可通过检验。由于资格核验从1年变为2年,因此招标机构2年内要求完成的额度基本上是原办法要求的1年内完成额度的两倍。
此外,与原办法相比较,招标机构资质申请、等级晋升程序调整较大。《管理办法》规定,初次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只能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实行2年申请1次,申请时间为申请年的上半年。并规定申请人可在申请年7月5日前向地方、部门机电办报送申请材料,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自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决定,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规作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国际招标资格的决定。
《管理办法》将原办法中的“责罚”一章改为“法律责任”,并特别提出了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国际招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中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资格管理适用《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施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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