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行政许可到底谁说了算
王家滨
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笔者就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行政许可到底谁说了算及执业范围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另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采购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修订后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以上两部法律,3个部门规定来看中央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说,必须取得国家住建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3个部门对工程招标资格行政许可方可执业,否则就违法违规。那么这3个行政许可是否有必要?又如何划分范畴?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门的行政许可,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但是在从事财政性资金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的代理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从业范围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财政部门的管理依据《政府采购法》,是切实可行的,也是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投资项目也要管理,怎么办?如何管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鉴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管理职能是从原国家经贸委的相关职能转化而来,并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中代理资格认定主要指中央投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所以两个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互为补充。
其次,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建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适用《政府采购法》,即要求财政部颁发的甲级资质。笔者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制订者,如果制订者再去实施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很难公平履行监督的职能。
同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并没有关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政许可的内容。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行政许可进行梳理,本着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和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的出发点来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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