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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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7:04 发布: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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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报道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依据《意见》要求,各地规定中,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各地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进度安排。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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