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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电产品采购之惑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6: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对进口机电产品采购实施监管?这类采购是否只能交由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

进口机电产品采购之惑

本报记者 张静远

“我们省的商务厅认为,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机电类进口产品应当实行国际招标,走国际招标的程序。认为一些地方将进口机电类产品的采购委托采购中心来做,不符合相关规定。我们想知道关于这一类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执行监管职责?采购中心能不能代理这类采购?”这是《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近日接到的一个电话咨询内容。

这一电话咨询提到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财政部2007年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与商务部2004年印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13号令)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令这位读者在实际操作中举棋不定的是:上述两个规章的有关规定,是否意味着在政府采购机电类进口产品的采购中,采购人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全程“不搭理”财政部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完全置之事外,而把监管权交给商务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真的无权代理此类项目?记者就此问题对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

进口产品采购必须先走财政审批

“事实上,不走政府采购监管这一关,意味着财政性资金拨不出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采购中心负责人如此告诉记者,依他之见,监管工作中的这两个部门,并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更有可能是上下游关系。

据该采购中心负责人理解,商务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要求目录中的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单位持财政部门下发的批准进口产品采购的函,向商务部门提出国际招标申请,并接受其监督。也就是说,没有财政部门下发的函,商务部门是不会接受这类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的。

如果所采购的产品不在该目录中,可以依据具体规定判定究竟是否接受商务部门的监督进行国际招标。如不进行国际招标,仍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采购。据介绍,不在该目录中的产品,一般都列入《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目录》或《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属于前者的多在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管下进行采购;属于后者的,应驳回进口采购需求。另外,商务部第13号令第9条规定了7种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情形,与政府采购关联较大的应该是“单次采购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之规定。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理解,有关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的流程应当是:采购人单位按照财库【2007】119号文的要求,将进口产品采购需求上报同级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该进口产品是机电产品,属于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建议采购人单位将该项目交由商务部门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程序;如果是属于《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目录》中的项目,则是可以自行招标的项目,需向商务部门申明,并接受机电办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共同监督。

集采机构可采购部分进口机电产品

那么再回到本文开篇提到的问题:没有国际招标资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能够代理此类进口产品项目?

依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性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在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管理范畴之内。那么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目录》产品相交叉时,该如何处理?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杭向记者介绍,我国加入WTO以来,一部分登记在册的产品允许自动进口,被列入《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目录》,采购目录中的产品时只需进行国内招标即可。这时,不能申请国际招标资质的集采机构便可通过国内招标采购这类产品。

此外,李杭还向记者介绍了集采目录之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之内的产品的采购流程,即:采购人单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进口产品采购需求,政采监管部门向采购人单位开具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函。采购人单位持该函向商务部门提出国际招标申请,接受商务部门的监督。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文件为中标产品申请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即所谓的“机电证”。

【延伸阅读】

王坤鹏: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和国际招标间的实践关系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建立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制度体系,并要求“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笔者试图对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和国际招标间的实践关系作一个分析。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13号令)第8条规定了6类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电产品,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9条又作了一些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例外情形,其中和政府采购关系较大的应该是第(四)款: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商务系统依海关HS编码体系,将进口产品划分为机电产品和非机电产品两类,在机电产品中又有一部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即俗称的需办理“机电证”产品),这部分产品只有履行过国际招标程序才能向商务等部门申请“机电证”,然后才能够经过海关验放入境。

经比对海关HS编码,笔者认为全国各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应当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范畴,但实际操作中一般只有属于“机电证”的进口产品才履行国际招标程序,不需要“机电证”的进口产品往往都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个人分析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是要进行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必须具有商务部门认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质”。该资质申请门槛较高,目前江苏省只有九家大型代理机构有此资质,集中采购机构暂时无法获取。

二是招标代理机构收费而集中采购机构大都免费服务,因此有不少采购人为节约财政资金而更愿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是政府采购编码体系和海关HS编码不统一也不衔接,这一重大基础性工作完成之前,难以认定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机电产品。因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是依政府采购编码体系及集中采购目录接受委托并实施采购。

因此,如果想在政府采购中真正落实“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要求,首先应做好政府采购编码体系和海关HS编码的统一与衔接,从而可以清楚界定进口机电产品的范畴;其次我国正处于GPA谈判期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更应综合考虑国家谈判出价的大背景和要求。(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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