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违规吗
【实务探讨】
要求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违规吗
“要求提供3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变相歧视新成立企业、新入职员工”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高频质疑投诉事项,笔者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采购实践,与从业人员一起探讨(为方便描述,以下将“3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简称“3个月社保”)。
■ 李莹 莫益标
法律法规是否对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作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提供社保证明材料解释为“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对于“前一段时间内”这个范围,《释义》并未作出明确界定。
如此便可理解为,针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这一资格条件要求,采购人可就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作出约定,且应是跟投标时间较接近的一段时间。
是否会限制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笔者认为,若将3个月社保作为资格要求,的确限制了无需缴纳社保的新成立企业参与。
《释义》针对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即可。作为新成立企业,存在尚未正式投入运营、正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特殊情况,自然无法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笔者认为,新成立企业属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特殊情形。财政部针对“成立不到1个月公司无法提供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如果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替代”这一网友提问的问题,答复为“无论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新开办企业尚未开展经营、无法提供缴纳税收或社保记录的,在投标时作出说明即可”。
因此,若将3个月社保作为资格要求且未对新成立企业作出特殊约定(如约定新成立企业提供有关无需缴纳社保证明的材料),新成立企业则无法参与投标响应,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差别或歧视待遇情形。
针对特定人员要求提供3个月社保是否违反规定
在实践中,采购文件针对特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供3个月社保作为人员评分的证明材料,从而导致新成立企业不能获得该项分值,是否也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歧视待遇情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将特定人员3个月社保作为评分标准的证明材料,并非资格或实质性要求,并不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包括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其次,3个月社保仅是评审因素的佐证材料,评标标准针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进行评价,而非社保缴纳本身。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社保证明材料作为是否存在“资格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与服务质量无关”情形的判定依据。
最后,将3个月社保作为特定人员评价的佐证材料,通常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证明人员真实性,社保缴纳证明可以合法确认特定人员为供应商真正员工,3个月时长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供应商针对项目作出的“临时招聘、临时挂靠”行为。二是3个月社保缴纳情况,基本能反映出供应商投入人员(团队)的成熟稳定性,新入职员工或新组建的团队具有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牢固、不确定的因素,极有可能出现履约过程中“拍屁股走人”的情况,从而影响项目实施。
因此,将3个月社保作为特定人员得分证明材料,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相关。关于存在争议的“新入职员工同样也具有履约能力”“人员稳定性不是必然与服务质量挂钩”等观点,笔者认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加以判断。以技术含量较高的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为例,采购人当然希望有足够的经验、成熟稳定的团队来实施项目,假设项目负责人为新员工,即使该员工在过去也有类似项目实施经验,但作为供应商的新员工,也许内部管理都尚未熟悉,如何能成为一个专业的信息化建设团队的负责人。
另外,有观点认为,基于“营商环境简化投标资料”相关规定,社保缴纳证明由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即可,不必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笔者认为,在采购实践中不应“一刀切”,虚假承诺带来的烂尾项目、被迫终止项目并不少见,类似的缴纳3个月社保与供应商履约能力密切相关,证明文件不宜由承诺函代替。
综上所述,特定人员3个月社保的证明材料要求,既不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也不属于“评审因素与服务质量不相关”的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要注意“3个月”的限制性描述也可能引发其他争议,比如要求“连续3个月”,实践中存在供应商合法缓缴、特定月份无需缴纳或申报周期差异等原因,无法提供连续月份社保材料;又比如2026年公告的项目要求2024年或更早年份的3个月社保,限制时间范围过长;2026年8月公告的项目要求2026年7月的社保,时间范围过短,上述时间范围均可能存在差别歧视待遇争议。因此笔者建议将“3个月社保”要求描述为“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年内(也可具体为某年如2026年)任意3个月社保材料”。编制该内容时,笔者建议描述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社保材料”,避免类似“连续时长”或范围时间过长(过短)要求引发其他争议。
特定人员3个月社保是否为变相要求企业成立(经营)年限
在实践中,供应商质疑认为,特定人员3个月社保的要求,变相以成立年限或经营年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质疑事项是否成立?
关于成立年限、经营年限的内容,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笔者认为,第一,“年限”往往用来规定一个完整的时间段,直至达到规定的年数为止,其以“年”为单位进行时长衡量,“3个月”并未构成以完整年为单位的时长界定;《通知》和《办法》的本意,是采购文件不能将“供应商成立于哪一年或者成立至今已多少年”作为资格门槛要求,也不能以“供应商针对某产品经营了多少年”作为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第二,“变相”一词用于形式变了但本质没变的做法,特定人员3个月社保是用于证明人员与所属单位是真实、稳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经营)年限则是判定(评价)供应商的成立(经营)时间,两者适用目的有着本质不同,不应理解为“变相”行为。
因此,不宜以特定人员缴纳3个月社保作为评分内容,推定为采购文件对供应商成立年限作出要求,或推定为变相设置经营年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不能获得特定人员评审项分值是否代表受到差别或歧视待遇
笔者认为,供应商不能获得特定人员评审项分值并不代表其受到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或排斥)。项目特定人员作为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之一,并不必然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均获得该项得分,当然也不能以供应商不能获得该项得分推定其受到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新成立企业参与某信息化建设项目为例,其本身并不具备获得类似业绩评分的基础,在业绩评审因素项下并不能得分,这是法律法规和实践都允许发生的情形。同理,新成立企业配置的项目负责人(或非新成立企业配置的新入职员工)不能提供3个月社保,不能获得项目负责人评审得分,也是采购评审过程中常见的合理情况。
新成立企业存在履约经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欠缺,但这并不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综合评分法作为竞争的机制,供应商大可用自身优势弥补不足,尽可能获得高分。
(作者单位: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