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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通报三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6-08-10 17:59: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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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通报三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本报讯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通报3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涉及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人违规限定供应商取得业绩时间的案例涉及L单位某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投标人业绩合同,合同时间为本项目第一次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项目发生延期、重新招标等情况,以第一次公告时间作为业绩计算截止点,客观上排除了在第一次公告之后至投标截止前具备相关业绩的供应商获得相应分值的机会,财政部门认为,该时间节点的设定与考察供应商当前履约能力的采购目的之间缺乏合理关联,构成了对部分潜在供应商的限制和排斥,招标文件将业绩合同时间计算节点设定为“本项目第一次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辽宁省财政厅指出,采购文件对供应商业绩时间范围的设定,应当以投标截止时间为节点,确保其与考察供应商现阶段履约能力的采购需求之间具有合理关联性。在采购项目发生延期、重新招标等情形时,若以第一次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作为业绩时间计算截止点,将导致实际投标截止前已取得相关业绩的供应商无法获得相应评分,实质上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范围,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相悖。

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案例中,某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入围供应商Y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国家认证认可信息查询平台核实,均非真实有效的认证证书。经查,Y公司上述证书系从第三方代办公司处取得,其未通过官方渠道对证书真实性进行核验。Y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辽宁省财政厅指出,供应商应对其响应文件中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无论材料来源于供应商自身还是第三方代办机构,供应商均负有审慎核查的法定义务。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对拟提交的各类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应通过官方查询平台逐一核实。认证证书的真实性需由供应商自行核验,不得以第三方承诺替代其法定核查义务。

在两家公司串通投标某医科大学保基本运行固定资产及大思政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案例中,供应商M公司、C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包的投标。财政部门调查发现,M公司与C公司下载招标文件、编制及上传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设备网络IP地址存在重复,表明其投标活动在物理位置上具有同一性;两家公司的股东存在交叉持股情形——杨某在M公司持股99%、在C公司持股49%,丰某在M公司持股1%、在C公司持股51%,且两家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互为监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分别为杨某和丰某,公司治理结构高度混同。辽宁省财政厅指出,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保持投标行为的独立性与竞争性。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网络IP地址、股东交叉任职、由同一人操控投标回复文件等行为,是典型的串通投标表征。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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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5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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