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30台以上计算机供货期至少10天
打破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桎梏---
天津:30台以上计算机供货期至少10天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报道 今后,在天津市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实施采购的计算机项目,采购数量在30台以上的,供应商的供货时间不得少于10天。这是记者日前从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了解到的消息。
据悉,目前在计算机等品目的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由于供货时间设置过短,部分供应商若无存货,便丧失参与竞争的机会,这使得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实现充分合理的竞争,天津市财政局近期专门调研了部分主流计算机生产厂家的生产周期情况。“通过调研,我们下发了《关于规范计算机政府采购项目供货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全市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要求,以后通过协议供货实施采购的计算机项目,且采购数量在30台以上的,要求供应商的供货时间不能少于10天;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计算机项目,且采购数量在30台以上的,供货时间不能少于15天。”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栗庆林向记者介绍道,“同时我们也对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与计算机采购项目类似,目前在系统集成采购项目中也存在通过把集成项目与货物项目随意打包采购、设置不合理的集成资质等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为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们此次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了系统集成项目的认定标准、分包和资质要求等问题。”栗庆林说。记者在该市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系统集成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看到,该市明确,系统集成主要是指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即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等货物类采购项目涉及系统集成服务的,原则上应按照货物和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包组织实施。对于系统集成部分预算金额较小,所占比例不足项目总预算10%的,系统集成部分可以与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等打包采购,但不应在供应商资格中设置集成资质要求。
据悉,与以上两个通知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目前出现的通过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等问题,该通知明确了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的相关要求。
“我们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这样可以有的放矢、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栗庆林说,“通过执行3个通知,天津市的政府采购市场将会为广大生产厂商和代理商提供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并有效降低产品采购价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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