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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6-07-23 18:27: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为我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规则重塑释放高水平对外开放新信号

■ 本报记者 彭勇琪

扩大制度型开放、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政府采购治理体系,是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着力点。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修法立足于政府采购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也着眼于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通过完善采购主体范围、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提高采购透明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由注重程序规范向更加开放、公平、透明、高效的现代治理体系迈进。

持续对接国际规则

推动采购主体范围拓展

采购主体范围的扩容调整,是此次修法释放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信号。现行政府采购法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并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看来,这一制度安排虽然符合当时的发展阶段,但随着我国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特别是积极推进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采购主体覆盖范围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差异逐渐成为制度衔接的重要议题。

修订草案增设国际条约适配条款,明确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政府采购国际条约、协定所规定的其他采购实体纳入法律适用范围。“这意味着,未来公益类国有企业等符合国际规则要求的采购主体,将被依法纳入统一规范管理范围,政府采购制度覆盖范围有望从‘选择性覆盖’向‘全覆盖’跨出关键一步。”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认为,相较于谈判中作出的阶段性政策承诺,这种通过国内立法完善采购主体制度的做法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也向国际社会传递出我国以制度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的积极信号。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万喆则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角度分析,将公益类国有企业纳入统一采购监管体系,并非简单扩大采购范围,而是统筹国内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相关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采购管理、提升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减少国内外规则对接产生的制度摩擦,为我国参与各类国际经贸规则谈判创造有利条件,彰显我国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构建的积极态度。

从法律适用范围调整,到制度规则主动衔接国际标准,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局部开放向规则开放、由要素开放向制度型开放不断深化的转变。

健全公平竞争制度

构筑统一开放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不仅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进一步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些规定使公平竞争从原则要求逐步转化为更加具体、更具约束力的制度规范。

赵勇进一步阐释,此次修法在平等竞争规则上有两重实质性突破:一是主体覆盖范围拓宽,现行法律仅笼统提及供应商,修订草案使用“各类经营主体”表述,清晰覆盖内资、外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创造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制度环境。二是约束力度更加刚性,修订草案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列为采购人的违法行为,配套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处分等罚则。

此外,万喆特别提到,此次修法针对救济机制作出的多项调整,成为守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兜底保障。修订草案明确,针对复杂投诉事项适当延长了处理期限;针对长期存在的回款难问题,也要求采购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按期结清款项。

“公平竞争制度不断完善,给内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吃了一颗‘定心丸’。”姜爱华说,“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新规定,释放出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开放的积极信号,不仅有利于增强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

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夯实制度型开放重要支撑

公开透明既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普遍遵循的重要原则,更是增强经营主体信心、提升政府采购国际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对于经营主体而言,公开透明意味着更加充分的信息获取、更低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全过程信息公开能够更好规范采购权力运行,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推动采购信息公开覆盖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履约验收等各个环节,并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持续提高政府采购标准化、数字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修订草案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公告发布30日前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哈尔滨工业大学长聘教授、中国WTO法研究会副会长赵宏瑞提到,此次修法对标GPA公告机制、CPTPP电子公示的要求,且标准高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基础透明度的要求,不仅能够解决外资企业获取信息渠道分散、滞后的痛点,提高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也进一步体现出政府采购制度向公开透明方向发展的改革趋势。

结合实操场景,赵勇分析,采购意向提前30日公开,企业有更充足的时间了解采购需求、准备参与方案。过去外资企业因为信息获取滞后而错失机会的情况将大幅减少。采购结果和评审标准的公开,便于企业清晰定位未中标原因,为后续质疑、投诉维权提供事实依据。此外,修订草案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在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省去了企业跨平台检索的烦琐工作,进一步压缩信息获取成本。

姜爱华补充说,全过程信息公开不仅能够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获取采购信息,也有助于消除监管盲区,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从制度上堵塞以合规之名行不公之实的操作漏洞。

“透明、公平、开放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特征。”万喆说,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要求,体现出政府采购治理理念正在从单纯关注程序合规,向更加注重公平竞争、资源配置效率和采购绩效转变。她认为,此次修法通过强化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减少市场壁垒,增强经营主体参与信心,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公信力,为我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此次修法,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从扩大采购主体覆盖范围,到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再到完善全过程信息公开体系,修订草案并非对既有制度的局部修补,而是立足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要求,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的一次系统性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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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4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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