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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无法追偿时,可要求供应商补缴保证金吗?

栏目: 供 应 商,电子报 时间:2026-07-23 18:06:1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点评】

保函无法追偿时,可要求供应商补缴保证金吗?

■ 石碧莹 谷玥 张栋

案例回顾

在某市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A以保函非现金形式缴纳50万元投标保证金。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A公司投标书中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现严重逻辑错误:资产总额不等于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的合计,评审委员会现场要求A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原件,经与原件比对,发现A公司投标书中2024年度资产总额与原件中的数据不一致,评审委员会现场认定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开标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2)投标供应商干扰开标或评标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3)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投标的;(4)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5)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行为的。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但是银行认为A公司银行保函中没有明确虚假投标的保证事项,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依据没有明确的事项向银行主张权利。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计划对A公司发起诉讼,要求供应商补缴50万元投标保证金。

问题提出

当投标保函无法追偿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违规供应商补缴相同数额的保证金吗?

案例分析

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发现,只有提供虚假材料不退保证金的约定,没有补缴保证金的约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供应商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罚款、禁入采购市场、没收违法所得等)和民事赔偿双重责任。其中,民事赔偿责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填平原则,旨在补偿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因该违法行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重新招标费用、直接损失等)。

本案中“补缴保证金”本质属于惩罚性责任,而非补偿损失。但招标文件无明确约定惩罚性责任的相关内容,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诉请的赔偿,只能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为准。至于保函中的担保责任,其效力和范围主要依据保函文本约定及《民法典》担保制度确定。

要证明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单位造成损失,需要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单位提供实际经济损失相关凭证及核算依据,含已产生费用发票、待产生费用测算依据、招标计划延误关联损失凭证、重新招标相关费用、损失核算专项台账等。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损失不大,损失数额不足以弥补维权费用,则没有发起诉讼的经济意义。如果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实际损失较大且证据确实充分,可收集完善证据,立案起诉。

处理建议

建议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务必确保投标文件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一致,特别是审计报告等关键财务文件,应在提交前与原件逐项核对,避免因数据错漏引发虚假投标的法律风险。

供应商应当充分认识到,即便银行保函因条款约定不明而暂无法兑付,采购代理机构仍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就供应商违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虚假投标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后果并不会因保函拒付而消失。同时,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审慎评估招标文件中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各项约定,充分理解保函机制的法律效力和潜在风险,必要时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确认银行保函条款的覆盖范围。此外,供应商应以此案为鉴,进一步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投标文件编制、复核、审核等环节的流程管控,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材料或数据失实情形发生,切实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32734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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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49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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