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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异常低价”需开展异常低价审查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6-22 20:16: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合理“异常低价”需开展异常低价审查吗

■ 陈柏青

案例回放

某市中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均为100万元。A、B、C、D、E共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全部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5家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44.98万元、44.8万元、44.88万元、46万元和46.2万元,各供应商报价高度集中,整体处于合理市场范围。经综合评审,C供应商以总分91.30分中标,D供应商以91分的成绩屈居第二。

本次投标报价与项目预算金额差距较大,主要原因在于项目预算编制与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经代理机构核实了解,本项目实际市场成本约为32万元。据供应商反馈,最初D供应商预报价为38万元,E供应商预报价为42万元,均属于合理报价区间,但在电子投标过程中,系统在上传电子版投标报价文件并同步在系统文本框填写报价时,触发了“异常低价”警示。D、E两家供应商担心不修改报价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遂被迫将报价分别人为抬高至46万元和46.2万元,最终导致D供应商错失中标机会。

D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投标系统“异常低价”提醒不当,干预供应商正常报价权利,46万元的报价并非基于其市场成本、自身履约能力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因重大误解及对无效投标的合理恐惧而作出的非自愿报价,供应商要求项目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但因系统未保存操作日志,无法证明D供应商的原始报价,因此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1.本项目有3家供应商报价低于45万元,报价集中且彼此接近,明显不属于“异常低价”,在此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是否仍须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2.本次系统“异常低价”提醒导致供应商放弃合理报价、被迫人为抬高价格,影响正常报价,该提醒是否妥当?

问题分析

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本项目预算编制存在重大缺陷。采购人设定的100万元预算及最高限价,与实际市场成本、供应商合理报价区间形成巨大反差。这反映出采购人在采购前期工作中存在市场调研不充分、需求调查流于形式、预算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盲目虚高的预算,不仅违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原则,而且直接导致投标系统触发不合理预警提示,导致D供应商与本项目中标失之交臂。

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四类刚性触发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无条件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结合本案,项目最高限价为100万元,45%的法定审查红线为45万元。5家供应商中,A、B、C这3家供应商的报价均低于45万元,已明确触及第三类法定异常低价审查红线。

异常低价审查是法定程序触发机制,而非对报价结果的最终定性。程序启动的唯一依据是供应商报价是否触及法定审查标准,与“预算是否合理”“是否报价合理”以及“供应商间价差小”等因素无关。即便所有供应商报价均客观合理,只要触及法定审查标准,评审委员会就必须履行审查程序,通过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来确认合理性,排除质量与履约风险。

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该提醒不妥当,不合理。财政部设立异常低价审查制度,目的是防范“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以次充好”,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弃标违约”等乱象,维护“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而非限制供应商报出符合市场实际的合理低价。在本案中,项目实际市场成本仅32万元,D、E最初报价38万元、42万元均为合理成本加成报价,高于实际成本、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恶意竞争,供应商因系统“异常低价”提醒后的二次报价是担心无效投标而被迫抬高的报价,属于因不当干预或重大误解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真实报价效力,供应商可通过质疑投诉程序予以纠正。

针对本案电子招投标系统预警设置缺陷,建议优化调整系统提示,将异常低价提示仅设置为评标专家端内部提示,仅用于专家开展低价审查参考,不再对投标供应商前端推送预警提醒。这样既能依规完成异常低价审查工作,也能防止供应商因系统提示产生顾虑、被动抬高报价,充分保障供应商自主报价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市场真实价格。

法律链接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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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4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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