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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政采公平竞争关键环节责任

栏目: 专题版面,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6-01-20 09:12: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夯实政采公平竞争关键环节责任

——评审专家如何当好“守门员”与“裁判员”

评审是政府采购过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评审结果是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后,为采购人选取成交供应商的法定依据。因此,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品质与效能的“守门人”,在政府采购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构建统一大市场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管理评审专家显得尤为重要。

■ 本报记者 袁瑞娟

近期,“全网最忙五人组”、青海四位评审专家集体“饿晕”等事件接连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类负面舆情是对社会公平基石和政府公信力的严重损伤,不仅体现了评审专家正确履职的重要性,也突显了强化评审专家管理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花的是财政资金,事关公共利益与政府公信力。而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承担着评审决策的重任,对于保障采购程序规范、项目质量优良、采购价格合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高效规范履职就显得尤为重要。

完善制度建设 护航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裁判员”,其评审意见直接决定着采购结果和项目实施绩效。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近年虽然取得了诸多进展,但在评审专家管理过程中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家纪律意识淡薄,影响评标秩序;专家道德素养缺失,影响评标公正;专家综合水平欠缺,影响评标效率等。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促进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专业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如,2016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4年国办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2025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出台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制定《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等。

为了实现以更严格的准入、更公正的使用、更精准的评价和更实的监督,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专业性与公信力,2023年湖南省财政厅新修订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评审专家使用管理,完善了履职评价机制,加大了监管力度,保障了评审专家合法权益,细化了评审专家评审义务;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体系迎来一次全面系统的迭代升级。新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聚焦评审专家“选、用、评、管、退”各环节,构建起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制度,打造公开透明阳光采购环境。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实践中也存在着专家‘只进不出”、专家不专、评审不公正、被围猎’等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健全完善法律制度来全面规范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培训考核、评价、违规处理等。”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秘书长易学汶认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演进正经历从“重程序、轻结果”到“程序与绩效并重”的转变。新形势下,采购活动不再仅仅满足于程序合规性,更强调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这种导向转变使得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成为决定采购成效的关键环节。因此,评审专家不再仅仅是项目评审中的“裁判员”,更需成为采购活动全流程中的“咨询顾问”。对评审专家而言,其工作重心需要前移和后延,既要参与前期需求论证,确保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又要关注合同履行阶段,通过专业验收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这种全流程的参与,要求评审专家要转变传统“会议室评审”的局限思维,强化覆盖采购全过程的服务意识。

实施履职评价  规范评审行为

评审专家参与到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中,既是制度安排,更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因此,如何用好管好评审专家以及如何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课题。

广东省财政厅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原则,依托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模块,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评价、履职能力评价、监督评价三个部分。

青海省财政厅也在相关办法中增加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项目评审情况履职评价相关内容,同时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细化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措施,明确评审专家对评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显著提高专家入库门槛,首次明确强调“政治素养和品德良好”,并列出包括不良信用记录、特定在职人员等情形的负面清单,同时建立项目履职评价、日常监督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三位一体”的评价体系,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作为采购人代表,北京邮电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主任李励恒对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对于评审专家库要不断健全‘能进能退’机制,加强数智技术在辅助评审、行为检测中的应用,促进评审专家库从静态的‘资格库’不断向动态的‘绩效库’转变,让每位专家的专业价值得到最公正、充分的发挥。”李励恒说,可以大力推行“分类分级”优化,统一专业分类,细分专业领域,引入AI技术解决人为选择不精准问题,使评审专家专业和项目情况精准匹配。

对于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原公职律师王周欢则表示,把专家纳入全国统一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要有一个以充分满足采购人需求为前提的开放式的专家库。但是,专家不是一种资格认定或者行政许可,专家和财政部门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对于专家入库条件的把关更多是一种基本要求,只要专家符合条件,经财政部门聘用就可以进入专家库。

压实评审责任  探索终身负责制

随着青海、深圳等地借鉴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1月推行的评标行为终身负责制,政采评审终身负责制也拉开了探索的帷幕。

“评审终身负责制是压实评审责任、强化专家敬畏之心、保障评审质量与公正性的有力举措。它回应了社会对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期待,与‘谁评审、谁负责’的权责对等原则完全契合,制度初衷值得充分肯定,因此我们在修订实施办法时,借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行为终身负责的做法,推行政府采购评审终身负责制。”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邵洁笙表示,政府采购评审终身负责制是评审专家管理闭环的关键一环,它解决了专家管理中“评价结果应用弱、退出机制软”的长期痛点,为实施专家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机制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依据,是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的“最后一把锁”。但是,评审终身负责制的有效实施不能孤立推进,必须辅以三大基础:一是清晰的标准。需要明确“终身负责”的具体情形、责任边界和认定标准,避免责任无限扩大化。二是全过程留痕。依赖全流程电子化、可追溯的评审记录,确保责任认定有据可查。三是公正的程序。建立客观、中立的调查、认定和申诉复核机制。

国家统计局财务司资产处处长杜晓燕作为采购人代表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杜晓燕认为,评审专家确实应该实行终身负责制,尤其是对于政府采购评审规模比较大的项目,这些项目影响期相对比较长,对社会对国家甚至对后续财政支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终身负责制可以使评审专家能够充分考虑未来影响,而不是仅仅针对眼前的采购项目。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则表达了自己对终身负责制的忧虑。他认为,评审专家拿的是劳务费,并不是责任费,实行评审终身负责制,那专家究竟如何负责?比如说在一个重大标的项目中由于存在串标行为,导致项目最后出现重大失误,专家在其中要负多大责任?如何厘清责任?如果采取终身负责制,那该不该给专家更高的评审报酬?比如一个上百亿的项目,专家来评审影响重大,但是评审费是800元或1000元,还要终身负责,风险与收益严重错配,那专家还愿意来干这事儿吗?因此,徐焕东建议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职业资格模式,搞专家签约资格。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建议采取专家主持制度,如果评审专家主持这个项目的采购,那最后就要签字对全部的结果负责,而且评审报酬要比较高。终身负责,就是说作为签约专家,这样才可以实现终身负责。

对于评审终身负责制,深耕政采领域20多年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莫国华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评标委员会属于临时性组织,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评审终身负责制的推行,应先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把责任边界、取证标准、追责范围等核心问题研究透彻,将配套认定规则界定清晰,在此基础上出台全国统一的政策,才能确保制度更具可操作性,真正发挥规范评审行为、守护采购公平的作用。”莫国华说。

“未来,评审专家管理科学化与精细化是大势所趋,而这需要推动革新现有信息技术平台,构建一个高效精准的评审生态系统。”邵洁笙表示,此外,还要构建标准化、高效能的专家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评审专家的综合素质与专业素养,优化现有制度框架并升级管理平台,实现对评审专家的精细化与多维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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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03期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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