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业绩是否等于代理商业绩
【案例看台】
制造商业绩是否等于代理商业绩
■ 马正红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了高端医疗设备供货采购公开招标。该项目规模较大,仅一个包件就高达676万元采购预算。在评标方法上,采用了综合评分法,总分被设定为100分,其中“最近三年(合同签订日期自2022年1月起算)类似产品业绩”这一评分项格外引人注目,满分为8分,成为各投标单位努力争取的得分目标。招标文件对于这一评分项的细则规定:需提供投标类似产品供货合同扫描件,且扫描件必须清晰体现签约主体和日期、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等核心要素,否则不计为有效业绩;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若无有效类似业绩,则只能得0分。如此明确的规则,却在实际投标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波澜。
本项目共有A、B、C、D、E、F、G、H八家单位积极参与投标。开标后,采购人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幸运的是,除了G、H公司以外的六家单位顺利通过,成功进入评标阶段。在评标委员会审阅投标文件时,发现了各投标单位的不同情况。A公司、B公司、F公司均为制造商,他们凭借自身雄厚的实力,均提供了5个及以上类似产品业绩,展现出了强大的市场竞争力。而C公司、D公司、E公司则均为代理商,其中C公司作为新成立不久的公司,自身尚未积累起代理供货业绩,仅提交了其投标品牌制造商的8个供货业绩。D公司、E公司则分别提供了4个、5个本公司投标品牌的代理业绩。
评标过程中,关于C公司提交的业绩是否有效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内部产生了分歧。经重新审阅招标文件,发现其中仅将“最近三年类似产品业绩”作为打分依据,却未明确要求业绩的主体必须为投标人本身。基于此,评标委员会最终认定C公司提交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类似业绩均为有效业绩。
在后续的综合评审中,C公司凭借技术参数无偏离、报价优势明显、供货技术条件优良等诸多优势,综合得分脱颖而出,排名第一。然而,这一结果并未让所有人心服口服。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公司提出了异议,要求核查C公司的业绩得分。A公司认为,C公司作为新成立的代理公司,既然无自身代理业绩,那么类似业绩分就应计0分,其公示的92.1分综合得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针对这一异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最终一致确认C公司提交的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业绩分为满分8分,故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
此案例直指核心问题:代理商提供的类似投标产品制造商业绩,是否应被认可?
代理商业绩与制造商业绩的核心差异及应用
制造商业绩聚焦企业综合实力,涵盖产品市场占有率、技术成熟度、生产制造能力及售后服务水平,核心反映产品本身的竞争力;代理商业绩侧重专业服务能力,包括销售推广效果、客户关系管理,以及区域性服务、安装服务等专项能力,核心反映“服务与履约的适配性”。
制造商业绩是评估产品可靠性、市场认可度和长期供应能力的关键依据,尤其适用于技术复杂、对售后服务要求高的项目,能直接体现产品质量与稳定性;而代理商业绩直接反映市场拓展能力与快速响应能力,更契合含有安装服务,对本地化服务和现场服务效率要求高的项目,能体现对区域市场的适配性。
在“设备+安装”类采购项目中,行业普遍优先参考代理商投标人的业绩——代理商投标人业绩能体现“设备供应+安装服务”的全流程履约能力,避免出现“设备质量达标但安装服务脱节”的问题。
一般采购文件会明确以“投标人业绩”作为评分核心,但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调整:若项目需同时考察制造商与代理商能力,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分别提供两类业绩,确保筛选出匹配需求的供应商。
类似业绩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业绩认定以招标文件为准绳。目前法律层面尚未明确约束“代理商能否使用制造商业绩”,实践中该类业绩是否认可,核心依据是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代理商业绩与制造商业绩的互认,必须完全遵循招标文件规则,这是行业普遍适用的标准。
在判断代理商能否使用制造商业绩时,招标文件中对业绩主体的规定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且清晰地规定业绩必须是“投标人自身”所有,那么代理商就不可使用制造商的业绩作为自身业绩证明。反之,若未明确业绩主体归属,则需结合文件表述综合判断。本项目招标文件仅表述为“最近三年类似产品业绩”,未对业绩主体作出“必须为投标人”的明确限定,这为C公司类似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业绩有效性提供了依据。
基于“招标文件未明确业绩主体”的前提,C公司提交的类似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供货业绩,完全符合“最近三年类似产品业绩”的基本描述,应予以认定。该处理方案严格贴合“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的核心原则,无逻辑矛盾与规则偏差,具备充分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招标业绩设置建议
多数招标项目应以“投标人自身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直接对应投标主体的履约能力,避免业绩与实际服务方脱节;若项目允许代理商投标,纯设备供货类项目可约定以“制造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重点考察产品成熟度与供应稳定性;如需同时考察制造商实力与代理商能力,也可以要求投标人分别提供两类业绩。关键前提是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类似业绩”的归属主体,避免描述模糊导致投标人对招标条件产生理解偏差,这是保障招标公平的基础。
笔者认为,应清晰界定业绩归属,杜绝出现歧义。若招标文件约定以“投标人业绩”为准,且投标人为代理商,仅可计算其“自身销售投标货物的业绩”,需明确排除三类无效业绩:制造商销售的同类型货物业绩;其他代理商销售的同类型货物业绩;该代理商销售的其他非投标货物业绩。
同时,应按项目需求定制评审规则。一是分主体设定要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核心需求,单独或组合设定制造商、代理商的业绩要求(如纯设备采购侧重制造商业绩,“设备+安装服务”项目侧重代理商业绩);二是差异化评审:若项目允许代理商投标且需同时考察制造商实力与代理商能力,应在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分别提供两类业绩,并针对两类业绩制定独立的评审标准,确保能力评估全面精准。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