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细化政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政采头条
四川细化政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其中对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要加大对社会关注度高、多发易发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重点领域政策措施的审查力度,细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奖补、政企合作、招商引资等领域审查内容,严格审查标准。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办法》要求,起草单位起草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应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或将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的必要条件;二是直接或变相要求就近采购、优先采购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或采购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三是政府采购活动以招标形式开展的,将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评标条款;四是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备选名录(清单)等;五是设置期限明显短于行业惯例或同类事项通行周期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或要求特定人员到场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六是对不同所有制形式、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款或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七是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收取保证金,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或设置无息、低息等不合理退还条件;八是其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办法》明确,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开展川渝政策措施交叉互评、案例交流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区域性公平竞争审查协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认为,公平竞争是推动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的重要制度。此次《办法》将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作为公平竞争审查的重点领域,凸显了政府采购在公平竞争审查中的优先地位。一方面,进一步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明确采购起草单位的自我审查职责,有利于提前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歧视性的采购政策对供应商和公平竞争秩序的危害。另一方面,这些重点审查内容属于对上位法规则的明确化、具体化。审查内容主要是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一规定的具体化,也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认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此外,这些重点审查内容属于实践中影响政府采购公平性较为典型的违法形态。特别是要求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纳税、与本地经营者联合投标、限定业绩具体行业等,明显属于以地域和行业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相信《办法》的出台,对维护四川省政府采购的秩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也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来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提供示范样本。”成协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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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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