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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规定时间节点超20处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0:56: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新增规定时间节点超20处

----公开招标等标期缩至10日;限时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

本报讯 记者贾璐 周黎洁报道 从3月1日开始,深圳市的公开招标等标期将缩短至10日;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在20个工作日内便能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

刚刚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以及质疑与投诉等诸多时间节点的新增规定超过20项之多,分别作了缩短、延长、限时等规定。

如《条例》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而《政府采购法》对上述时限的规定分别为20日、30日、7个工作日和30个工作日。

《条例》限时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即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限时招标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5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予以确认。《条例》要求主管部门即时审查供应商投诉,不能当场受理的,限时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针对政府采购合同,《条例》规定,长期货物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长期服务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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