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资金采购活动的财政监督边界解析
【案例看台】
自有资金采购活动的财政监督边界解析
■ 马正红
在采购活动领域,质疑、投诉等情况屡见不鲜。以某市电信国有公司的信息化服务项目采购为例,深入剖析其中涉及的资金性质与监督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回放
某市电信集团下属国有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信息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此次招标文件模板,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模板,项目资金为自有资金,金额达678万元。投标截止时,共有13家单位参与投标。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迅速组织评标委员会展开评审工作,最终评定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B公司不服,随即向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称A公司不符合相关资格要求,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代理机构在法定的期限内对B公司的质疑作出了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B公司,若对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市财政部门在对该投诉进行审核后,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理由是,此项目的采购资金并非财政拨款预算资金,且该项目并未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同时市政府采购网也未记录该项目的采购信息,这表明该项目并未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若受理投诉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驳回投诉。
采购行为性质判定
某市电信集团下属国有公司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的此次信息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其资金来源并非财政性资金,项目也未被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该项目未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市政府采购网亦无该项目采购信息,实际上并未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基于此,该采购行为并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自然也不在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B公司的投诉并不属于市财政局的法定职责范畴与监督管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应当向该国有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电信集团提出投诉。
企业自有资金与财政性资金的区分
企业自有资金与财政性资金不可混为一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才属于政府采购。企业自有资金,并非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运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采购活动,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对此类项目也不具备监督管理的权限和职责。不过,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单位,例如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所谓的“自有资金”,均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以,这些单位使用上述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无论资金具体来源如何,都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而且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一般需要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编号,若政府采购网无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则表明该项目不属于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开展的采购活动。实际操作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采购项目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法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法规。
财政性资金与自有资金管理差异
——严格的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有着极为严格的规范。在使用之前,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方案,且该方案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之后方可执行。例如,行政事业单位每年都需要精心编制部门预算,将财政资金的使用项目和金额详细罗列其中。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既定预算进行开支,到了年末,还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以此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效益性。
——法律法规约束。财政性资金受到一系列财政法规和政府资金管理办法的严格约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例,其对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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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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