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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人”是禁止公司投标的理由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4-17 19:25: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同一法人”是禁止公司投标的理由吗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两家公司是同一个法人,若其中一家公司曾有违法行为,规定其2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另外一家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吗?

回答

“这种情况不影响另一家公司投标。”面对问题中的情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告诉记者,“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不能投标。”

业内政府采购专家佟克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称的‘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是针对违法供应商本身,没有规定对其关联公司进行限制。”

持有相同观点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段艳华认为,虽然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只要能够证明彼此是独立经营,那么一家公司的失信处罚不会自动牵连另一家公司。

某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供应商是否能够投标,是以是否存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准。只要另一家公司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虽然上述问题并不影响投标,但是对于‘两家公司为同一个法人’的情形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他们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段艳华补充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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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3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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