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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带量采购后“二次招标”的投诉,该由谁受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4-14 19:36:5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对集中带量采购后“二次招标”的投诉,该由谁受理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近日,某省医保局已对医疗耗材产品进行了集中带量采购,并确定了供应商。但该省某公立医院对入围的供应商进行了二次招标(二次招标时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且没有在该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结果确定后,参与招标的一家供应商对评审结果不满进行投诉,投诉至市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内容为中标供应商存在资质问题(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和未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涉及生产厂家授权)。

由于国家医保局对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履行监管职能,对此,有读者询问,这一投诉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的受理范围?

回答

“这种投诉情况不属于财政部门的受理范围。”业内专家李杭开门见山地说。

李杭表示,“省医保局对医疗耗材产品进行了集中带量采购,相当于已经完成了政府采购招标及评标环节。医院是在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基础上且不违反医保局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二次筛选,投诉人针对二次筛选招标及评标环节的投诉,不属于财政部门的受理范围。二次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可根据医保局或医院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

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工作人员陶苹也告诉记者,医用耗材的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是医用耗材采购的主要工作依据。医保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指导和推动各地自行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因此,医疗耗材应该属于医保局的监管范围。

李杭补充道,“还有一种情况是,医保局在集中带量采购的管理规定中明确表示,医保局只是确定入围范围和价格上限,各医院不能在入围范围内再自主决定供应商,还需按政府采购规定在该范围内另行招标。”

对此,也有受访者认为,如果公立医院第二次采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则属于政府采购,适用该法。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由财政部门管辖。

此外,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雍秦权还表示,对于上述管辖问题,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及各地方政府三定方案来确定。

法律链接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

医保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贯彻落实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监督实施中选结果,指导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依法依规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交易……并从指导和推动各地自行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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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2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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