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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采购项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4-14 09:37: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工会采购项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 韩荣伟

在工会工作中,从日常办公用品的采买,到职工技能培训服务、物资的筹备,再到节日福利的挑选,每一个采购项目都紧密关联着工会资源的合理运用与职工权益的切实维护。如何规范工会采购管理,让每一笔采购资金都发挥最大价值。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简要探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开展工会采购项目前,首先应当明确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目前工会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主体和资金性质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全国总工会及地方各级总工会。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介绍,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为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地方各级总工会为地方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按照采购主体性质,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团体组织。如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那么属于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程序;如果使用工会经费开展采购活动,则不属于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经过上级工会批准建立的工会组织,都称为基层工会组织,它是工会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部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内的基层工会,按照采购主体性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采购主体,相关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对此,相关财政部门已作出明确回复,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部工会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规定执行。

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目前全国产业工会共有10个,分别是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能源化学地质工会、中国机械冶金建材工会、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中国农林水利气象工会。其中,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设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工会设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金融工会设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全国产业工会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其他七个产业工会设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处领导。以上全国产业工会,按照采购主体性质,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团体组织。如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那么属于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程序;如果使用工会经费开展采购活动,则不属于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全总及地方各级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使用混合资金,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包括工会经费在内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施过程中应首先判断采购项目是否能够按资金性质不同进行分解。对于能够分解的,建议采购项目可以按照资金性质分解为不同的子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子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程序;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部分,相关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建议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能分解的,不论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的组成比例如何,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整个采购项目就属于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程序。

综合来看,建议各级工会组织在采购项目执行前,根据本级工会组织的采购主体性质、采购资金性质、采购品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等因素,来确定采购项目的性质,依法依规开展工会采购活动,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职工服务。

(作者单位:四川启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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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2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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