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评审专家评审有了“定盘星”
【破解异常低价中标探讨】
政采评审专家评审有了“定盘星”
——浅谈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应用问题
■ 欧雨祥
从2025年2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6个试点地区正式施行。从此,试点区域内如果发生异常低价问题,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就有了判断的“定盘星”。笔者认为,《通知》明确了以下三件事,使评审专家在实务操作中能够更准确地判定异常低价问题。
异常低价判定更明确
一是确立了异常低价的判定规则。即异常低价包括投标供应商不合理报价低于平均价50%、次低报价50%和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三种情形。《通知》明确规定:(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出现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作为异常低价情况,启动审查程序,将异常低报价供应商排除在外。
此《通知》是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具体细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一规定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合理报价,没有确定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通知》的印发,使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对异常低价的认定更加完备、详尽,解决了审查标准不确定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执行的主体。在符合性审查后,对投标供应商报价进行评审打分时,由评审委员会对异常低价进行计算、比对,并对异常低报价情况进行判断。《通知》明确了采购人与评审委员会解决异常低价问题的责任,采购人应当从需求端做好管理,明确采购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避免因预算或最高限价制定不合理而导致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形成假性低价。评审委员会则应负起严格评审的责任,对于出现《通知》判定为异常低价的报价,要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并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作出判断。
三是强化了评审专家的责任。当出现异常低价情况,评审委员会在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如果评审委员会不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将追究评审委员会的法律责任。《通知》明确规定,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异常低价判定有关注意问题
笔者认为,在对《通知》的实践操作运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不能直接判断异常低价投标无效。评审委员会在进行投标报价审查时,如果发现有异常报价情况,需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供应商需要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需要通过提交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对低报价作出解释。评审委员会对于判断供应商说明报价是否合理的依据,主要是来自于同类产品在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如果供应商拒绝提供说明或其说明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那么评审委员会可直接认定该供应商报价为无效投标(响应),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二是需要确定说明和提交材料的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如何确定,多少时间内算合理时间?笔者从多年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情况来看,大多数采购项目评审一般可以在2—5个小时内完成,因此提供书面澄清说明时间,可以设定为30分钟左右,具体由评审组长把握,过长则会影响评标时间。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较复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进行陈述,不是一个投标人代表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提供成本构成说明,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因此,澄清说明只需对主要内容、项目构成情况进行简明扼要地说明。其作出的解释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只要能够被评审委员会接受、认可,其目的就达到了。同时,还有些投标供应商,投标时就知道自己的报价非常低,早已做好了澄清说明的准备。另外,由于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若由公司总部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笔者认为,30分钟左右的时间能够完成。
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情况,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在解释说明材料中要同时作出履约承诺。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更多的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成本方面的资料或者情况解释说明,而某些具体的产品成本有时难以说清,加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成本的范围和内容,如究竟是生产制造成本,还是批发、进价成本,是社会必要劳动换算的平均成本,还是单位个别成本,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基于此,如果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虽然低,但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不需要提供书面说明。另外,什么样的解释说明才能被评审委员会接受?评审委员会在要求供应商进行书面说明时,应要求供应商承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因此,供应商在提交解释说明材料时,可一并提交书面承诺履约保证书,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如果异常低价者中标,采购人则需要加强后期的履约验收。
二是供应商报价说明程序有待完善。《通知》要求异常低价供应商应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评审前不对“供应商有成本说明的义务”作出提示,那么相关供应商将很难提前准备成本说明材料,导致现场无法提供材料而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因此,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应事先说明异常低价的识别程序和标准,以提前告知供应商,给予供应商充分的准备时间,否则很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同时,供应商提交说明材料会导致评审时间延长。
三是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增加一个异常低价计算模块。为了给评审委员会提供方便条件,可以在电子评审系统中设计一个异常低价的自动识别和计算程序,放在符合性审查环节之后,在进行投标报价审查时,如果出现异常低价情况,电子评审系统可自动识别,报警提示评审专家进行异常低价审查。
四是允许非试点地区参照执行或引用。《通知》规定只在试点地区内发生效力,随着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预计将对政府采购领域产生深远影响,推动形成更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允许非试点地区援引《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处理类似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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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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