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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账本”的“政采之声”

栏目: 2025年两会报道,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5-03-07 08:57: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解读“国家账本”的“政采之声”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优化营商环境、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修法立法……一系列政府采购热点话题,在预算报告中都有具体部署。针对部分热点话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一起听听他们眼中“国家账本”的“政采之声”。

加强政策协同联动

预算报告提出,“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用好税收、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政府采购作为需求侧政策工具,如何与税收优惠、专项资金等供给侧政策协同联动,形成对科技企业的全周期支持?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需求侧与供给侧政策协同体现在科技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在企业初创期,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税收优惠降低创新成本;在企业成长期,通过优先采购国产创新产品政策或合作创新采购模式,与企业共担研发风险,帮助企业实现产品市场化;在企业成熟期,通过税收减免和专项债券等政策工具,推动企业将技术迭代升级。总之,在外部需求不足或技术替代风险较高时,需求侧政策为科技企业提供“市场拉力”,与供给侧政策的“成本推力”形成互补,构建“研发—市场—扩张”的闭环生态。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旭东认为,通过政府采购创造市场,税收优惠降低研发成本,可以实现需求拉动与供给激励的结合。比如,政府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在研发阶段即介入,与供应商共担风险,减少企业研发的不确定性。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等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增强其创新动力。两者协力,可以共同提升企业研发投入的边际收益,形成正向循环。

“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政府采购推动成果转化,从而推动产业链协同。”张旭东补充说,国家可以通过财政奖补资金吸引企业加强前期研发投入,通过政府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而政府采购则通过订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中后期商业化,加速创新产品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形成对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重点支持。

“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和应用,推出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认为,未来要进一步加大落实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力度,同时发挥政府采购与其他财政政策的合力,实现政策取向一致、政策组合最优。

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

预算报告提出,“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有人提出疑问:此处的“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与“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是否存在潜在冲突?如何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借“本国标准”之名形成隐形壁垒?

“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环境,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在同样的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实际上保障了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若能正确认识本国产品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冲突。”姜爱华认为。

“只要国货标准制定得科学清晰,则不存在冲突。”赵勇表示,财政部去年12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本国产品”定义为“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国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该定义集成了国际主要通行规则中的原产地规则、成本占比规则和关键组件规则。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公布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在赵勇看来,若“本国产品标准”界定模糊,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中扩大解释,变相排斥外资企业。化解隐形壁垒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明确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国产品”认定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二是监管透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动态公布评审标准与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问责,将地方保护行为纳入财政督查范围,严惩违规操作。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致公党重庆市委会主委丁时勇认为,“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与“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组合,本质上是技术主权与开放合作的辩证统一。一方面,通过制定“本国产品标准”,完善产品质量认证,倒逼这些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指导企业走上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之路。另一方面,通过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技术参数与价值贡献,构建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制度框架。这种标准统一、规则透明的政策设计,与《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要求形成呼应,并将推动政府采购从“政策优惠”向“制度保障”转型。

修法或将提速

预算报告明确,财政部门将配合做好政府采购法等立法修法工作。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颁布,距今已20余年,在修订过程中需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赵勇认为,《政府采购法》修订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整合法律体系,解决制度割裂。在明确《政府采购法》为公共采购的“基本法”的基础上,推动统一公共采购条例建设,覆盖工程招标、国企采购、国防采购等领域,消除制度碎片化。二是细化政策工具,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本国产品”“绿色产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等关键概念,明确标准体系、政策优先级与实施路径,强化政策功能落实。三是落实主体责任,构建专业化采购队伍。加强政府采购人员能力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或水平评价体系。四是改革监督与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独立裁决机构,确保政府采购争议裁决的专业性、中立性和权威性。五是引入AI等新兴技术。一方面实现采购信息、评审标准、履约数据的全程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以技术赋能,破除“贵、慢、差”等长期困扰政府采购领域的顽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认为,《政府采购法》修订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完善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政府采购的边界。二是加强全链条管理,填补采购前、中、后各环节的制度漏洞。三是推动与国际规则接轨,如与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协调,增加非歧视原则、供应商异议国际仲裁等条款,适应CPTPP等高标准协定要求。四是强化政策功能,如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五是解决《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协调统一问题。

“《政府采购法》的修订需要重点解决如何更好地支持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如何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如何有效防止和打击腐败行为。”南京审计大学校长裴育表示,在修订过程中还应考虑如何更好地与国际规则接轨,以及如何处理好政府采购中的内外资企业平等问题。

深化“双循环”战略

“在预算报告中,政府采购政策从优化营商环境到制定本国产品标准,再到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传递了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信号。”成协中表示,一方面,通过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制定本国产品标准旨在规范市场秩序,支持国内产业发展,同时确保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对接国际规则体现了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心。这些举措共同构建了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从总体上看,相关部门正通过政策创新、标准引领与管理升级,推动政府采购系统性改革,重塑市场规则与产业生态。”丁时勇表示,政府采购将不再局限于财政资金的“节流阀”、产业升级的“助推器”,而是希望通过法治化、市场化与国际化导向,既为本土企业提供创新“沃土”,又为外资企业营造稳定预期,彰显我国在全球供应链重构中的主动作为。

裴育认为,预算报告相关表述表明我国政府正在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国内企业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同时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这些都释放出我国逆全球化风潮中深化‘双循环’战略的政策信号,旨在保护与开放之间寻求动态平衡。通过政策工具扶持国内产业升级,通过国际规则对接维护全球供应链稳定性,最终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赵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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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18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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