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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栏目: 电子报,绿周刊 时间:2025-02-17 18:46: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疆出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进行部署。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办法》明确,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公共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能源费用预算以及支出不得超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以及支出。财政部门在合同期内不核减公共机构的年度能源费用预算。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不得批准建设。公共机构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应当征求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公共机构垃圾分类、食堂管理、节水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的节能措施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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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13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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