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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供应商电话质疑投标文件并索要前期调研资料是否合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1-20 22:04: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潜在供应商电话质疑投标文件并索要前期调研资料是否合理

■ 本报记者 彭勇琪

问题

近日,本报编辑部接到一读者咨询:潜在供应商在电话询问的时候对投标文件提出质疑,并要求代理机构提供项目前期调研资料作为事实证据,这个要求合理吗?

回答

对于这位读者的咨询,记者通过采访业内专家得到了详细解答。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曹宇臣说。

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工作人员陶苹认为,质疑可能导致采购活动的暂停,直接影响采购的正常进程。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利于减少质疑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只要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就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为了防止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权,影响采购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供应商的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

关于能否让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供前期调研资料这一问题,天津市财政局有关人员表示,质疑答复必须包含具体的内容和事实依据,能否提供前期调研资料,可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行决定。该人员还表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如果提供部分调研资料给提出质疑供应商作为证据,一方面也能使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有理有据,另一方面还能更好地向质疑供应商答疑解惑,降低项目投诉风险。

曹宇臣同样认为,虽然向质疑供应商提供项目前期调研的资料并不是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但如果前期调研材料是与解决质疑问题直接相关的,比如当项目被质疑指向特定供应商时,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可能会对解决质疑或是避免质疑演变成投诉有帮助,这类情况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前期调研资料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给出的前期调研资料如果与投标文件编制相关或是补充了项目背景情况等,应当作为澄清内容告知其他供应商,否则是对特定供应商提供了差别信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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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0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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