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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动解决政采异常低价问题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4-12-26 19:48:1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财政部推动解决政采异常低价问题

自2025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工作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其中明确如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专家不作为的将被追责。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4种情形: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通知》提出,评审委员会在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通知》规定,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试点地区采购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通知》还明确,试点地区要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地区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加强履约担保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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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0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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