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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的“大学问”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4-12-23 16:05: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探讨与争鸣】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的“大学问”

■ 李斐

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但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践中,受理环节却是一门“大学问”。受理还是不予受理?是否要求补正?受理时间如何计算?财政部门在办理政府采购投诉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况,故准确区分并把握补正、不予受理、受理三条路径尤为重要。

关于补正

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由此可见,是否要求投诉人补正,要看投诉是否满足94号令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投诉书所列被投诉人错误,是否补正?

有的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其列为投诉人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被投诉人应当是有明确范围限定的,仅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不属于被投诉人的范畴。笔者认为,如果投诉人错列被投诉人,那么其提交的投诉书关于被投诉人的内容显然不满足投诉书要求。因此,财政部门应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时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只能是采购人、代理机构。

——联合体一方提起投诉,是否补正?

比如,两个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质疑阶段,联合体成员之一提出质疑,此后该成员对质疑答复不满,继而提起投诉。但根据94号令第九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在笔者看来,质疑投诉都是以供应商为主体提起的,联合体双方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共同提起质疑投诉,缺一不可。如果只有联合体成员之一提出质疑继而提起投诉,那么在投诉阶段,财政部门无需告知投诉人补正,而应认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财政部门可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投诉事项所列事实为招标文件原文,是否补正?

如果投诉人将招标文件原文内容摘取作为投诉事项进行投诉,且提供的投诉材料除招标文件外没有其他证明材料,但在投诉书中列明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法律依据,那么上述情形是否满足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诉书内容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

关于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细化规定,对投诉人将招标文件原文内容摘取作为投诉事项进行投诉的情况,显然不应支持。如果放任这种提起投诉方式,那么政府采购投诉门槛将大大降低,理论上每个采购项目都可以被提起质疑投诉,对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将会产生极大影响。

但从财政部门近几年在办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复议诉讼过程中与复议机关和法院沟通的情况看,相关部门基于便民理念,对补正口径把握较为严格。考虑到这一背景情况,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若发生上述情况,则不宜告知投诉人补正,财政部门应先行受理,受理后再行判断。

关于不予受理

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第(二)项规定,“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投诉明显超期,是否不予受理?

目前,常遇到的超期情况主要有质疑超期和投诉超期两类。笔者认为,质疑必须是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如超期,应认定投诉人未依法质疑。按照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对投诉明显超期的,财政部门应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受理。

在质疑投诉有效期的计算上,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起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有效期为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

——跨预算级次投诉,是否不予受理?

实践中,有的投诉人跨预算级次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起政府采购投诉;还有的采购人为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如税务、海关等中央驻地方单位,其采购项目为中央预算项目,投诉人便直接向属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9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在笔者看来,财政部门只能受理本级预算级次对应采购项目的投诉。财政部门如收到不属于本机关监管范围的政府采购投诉,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即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欠税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否不予受理?

有欠税记录的供应商是否具有提起质疑投诉的资格?《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具有提起质疑投诉资格的前提,是该主体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条件。投诉主体如果近3年因欠税而被税务机关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并作出处理处罚,显然不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因而没有资格提起投诉。

如果该投诉主体虽有欠税记录,但没有被税务机关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那么该如何认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果供应商已缴清欠税,那么可以认可其资格。如果仍有欠税,那么该供应商便没有资格提起投诉。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应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关于受理时间

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同时,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结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如果首次投诉符合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要求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投诉条件要求,那么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经补正后再次投诉的,如果补正后的投诉符合94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那么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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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0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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