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年采购项目能提前公开采购意向提前采购吗
【有问有答】
次年采购项目能提前公开采购意向提前采购吗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问题
本报编辑部日前收到一则询问:某采购人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当年12月31日到期,从次年1月1日起需使用新成交供应商的物业管理服务。新一年物业管理服务的预算须列在次年的预算中。但若等到当年合同到期后,次年1月1日再挂网采购新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挂网时长有要求,且中途有流标可能,无法与当年服务无缝衔接,故多数采购人会选择在当年11月或12月提前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挂网采购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虽然采购人知道物业管理服务是每年的常规性预算项目,但是此时次年部门预算还未确定。政府采购要求无预算不采购,意向公开也要求部门预算批复前的意向公开以“二上”为依据,那么采购人在部门预算还未确定的情况下,提前公告次年某项目采购意向或挂网采购违法吗?若违法,该情况该如何解决?
除了这种每年常规性采购项目外,部分一次性采购项目因工作需要,可能也存在次年一开年就需采购的情况,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回答
对于这种情况,专家们认为,提前公开采购意向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在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业内专家表示,虽然在年底执行下一年度的采购项目时,预算尚未批复,但是不影响发布采购意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目前可以采用编制临时计划的方式,提前实施采购,但要确保次年有预算保障。
“各省一般都有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制度设计,以辽宁省本级为例,在部门预算管理处认定未来会下达预算的前提下,允许采购人实施采购活动。”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佟克胜对记者说。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桂昌告诉记者:“在福建一般可按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组织采购。由预算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各预算单位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正式批复之前,急需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清单,报省财政厅对应资金业务处室审核,确认项目资金来源已经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上临时手动录入预算,经审核确认急需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即可开展采购活动,在次年部门预算正式下达后去替换临时手动录入的预算就可以了。”
“在安徽对于项目已经编入预算草案,但财政部门尚未批复,急需采购的;上级明确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需在资金下达前开展政府采购的;财政预算资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采购的,采购单位可以申请预采购指标用于提前开展采购工作,待正式预算指标下达后再进行指标切换。”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工作人员余进告诉记者。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提到,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同时,也无需担心资金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可以安排相关支出。”佟克胜说,“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余进告诉记者:“对于以物业管理为代表的服务类项目,如果是一签多年项目,在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另外,对于确属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开展采购工作的,在实务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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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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