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的几点思考
【一线思考】
关于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的几点思考
■ 万诗雨 汪倩如
前不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推行资格承诺制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阶段只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即可免于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等资格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
其实,这并不是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第一次进入大家的视野。早在2019年,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就结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推出“邀约邀请—邀约—承诺”的流程,并于2020年全面推行。随后,云南、深圳、兰州、重庆、江西等地也相继发布公告,纷纷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截至目前,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的提出已有近五年的时间。
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是指供应商不需要像以往一样,提供表明自身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缴纳税收等证明材料,而是提交一份资格承诺函。当然,供应商作为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按照规定给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在笔者看来,确保承诺的真实有效,是成功推行该制度的关键。从各地做法来看,目前承诺制主要以事后监管方式为主,如设立罚款、列入失信清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一系列惩罚措施。但不可忽视的是,事后监管通常在问题发生后才进行干预,过度的事后监管在带来监管资源消耗的同时,也增加了涉及责任判定的法律争议与诉讼的社会成本。一言以蔽之,确保信用承诺真实有效,责任在事后,功夫应在事前。
一是建立统一、清晰、规范的承诺函格式标准。2020年,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要实行标准统一、内容明确的资格承诺制。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以提供规范格式的声明函为载体,变冗杂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为标准统一、内容明确的资格承诺制。然而,标准统一、内容明确的承诺函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未能有效形成。因此,若能够建立一套更加详细规范的承诺函书写标准,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所承诺的范围等有更明确的阐述,将有利于供应商降低投标或者响应成本。
二是搭建全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电子化交互共享平台。目前,部分地区在实施承诺函制度时明确提出,供应商需承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书网”等渠道查询到其信用、财务、违法记录等相关情况。由此可见,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较为分散,给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核查带来许多不便。若打造一个供应商信息交互共享平台,及时将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信用、违约等信息上传到该系统或网站,投标人也可定期向其递交经过认证的电子版业绩证明文件、信用记录文件等,则可有效打通信息壁垒,减轻审核压力,提高事前管理规范,减少事后追查障碍。
三是在电子化交互共享平台设置拦截功能。系统可自动拦截在“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行政处罚企业名单”上的供应商,从而降低不良信用及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概率。如此一来,可从事前角度增加供应商资格承诺的有效性与真实性,也可减少事后监督排查的工作量。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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