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鹏:社会代理机构的4个历史发展阶段
【工作中来•社会代理机构发展系列(一)】
王坤鹏:社会代理机构的4个历史发展阶段
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性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后者承担了分散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组织实施工作,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为政府采购的全面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制度框架的逐步明确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截至2010 年2 月,全国甲级采购代理机构达643 家,乙级约2000 家。在此,笔者试着对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历程作一个梳理。
1.中央级登记备案阶段(2001年-2003年)
2001年2月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1]3号)提出,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而为将来实施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工作创造条件。在正式开展资格认证之前,财政部决定暂时试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从而首次正式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概念。
2.省级登记备案阶段(2003年-2006年)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并规定集中采购只能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由此推定出社会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分散采购项目。第19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这一名词。但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直到2006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后才得以明确。
2003年至200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仍延续了资格备案这一做法,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逐步完善,代理范围、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登记备案程序等都得以明确,基本形成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前身。
2003年,采购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制度开始走向省级。如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江苏省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并转发了财政部的相关通知),明确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范围分为中央级和江苏省级。财政部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同时具有接受委托代理中央级和江苏省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江苏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具有接受委托代理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这即是目前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管理模式的雏形。
3.审批和确认并存阶段(2006年-2010年)
2006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和《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较全面地设计了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的制度框架,正式确立了现行的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体系。
31号令同时定义“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4.单一认定阶段(2011年后)
2010年10 月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 号),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与31号令相比,在各方面都有较大的修改和变更,一是适当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二是明确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规模的要求,三是改进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四是增加了对申请甲级资格的业绩要求。并将31号令中审批和确认并存统一为认定。而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意味着地方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的认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方面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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