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发合同制促进科技创新的典型做法及启示
【放眼国际看创新采购】
美国研发合同制促进科技创新的典型做法及启示
■ 袁怡羚 李择彤
研发合同制(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ntracting)是美国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式,指美国政府(部门)和相关科研单位(包括从属于企业、大学或独立的科研所和实验室)签订合同。政府按一定规格、性能和数量订购所需要的研究项目,并在初始研发、连续研发、成果商业化后的采购等阶段分别给予科研机构支持。科研机构依照合同要求开展研究,并在期限届满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成果。美国研发合同制采购属于产品商业化前采购,主要是以实验品和研发服务合同的形式采购。国外企业要竞争该类合同具有起点高、周期长、风险大、操作性差等劣势,一般国外企业不轻易参与此类项目。因此,美国研发合同制为本土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造就了天然优势。
以法律条款保障灵活自由的科研环境
科研环境的自由是研发合同制的最大优势,也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美国联邦采购法规第35部分对研发合同制的政策、招标、分包研发工作、专利权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35.001—35.007条款构成了第35部分的主体,适用于研发合同制的所有情况,保障研发自由。例如,35.002条款明确规定,政府必须为科研机构创造宽松自由的研究环境,不允许施加额外的行政压力。35.003条款规定,研发合同可以且只可以在为了联邦政府的直接利益或为联邦政府所需而获取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使用,且强调政府和科研机构是地位平等的买卖双方,而非行政上的上下级。政府主要关注受托方能否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同要求,不能过多干预科研机构的研究过程。受托方可以合理灵活地进行科研工作,以减轻行政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35.005条款明确规定,必须让受托方参与到撰写工作报告的过程中,并允许受托方自由发挥创新思维和创造力,充分发挥灵活性。35.006条款鼓励政府采用成本补偿合同而非固定价格合同,这种定价模式与研发合同风险较大的现实相匹配,相当于对研发合同的过程变动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35.007条款明确允许受托方在完成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这些条款确保了参与研发合同制的科研机构得以在完善的制度框架下自由地进行科技创新。
以公开招标方式促进积极有效的市场竞争
美国政府在签订研究项目时,一般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法。政府不会在招标前预设一个目标对象,而是通过网络或传统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科研要求和经费,再对投标者进行比较。
与普通的商业市场类似,公开招标形成的竞争格局会刺激投标企业不断对现有技术进行创新升级,大力提升自身的科技水平,力争拥有竞标优势。投标企业一旦通过政府对其经验、声誉、行业地位等多方面的素质考察,则会被视为在相关领域保持领先地位,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又会促进投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公开招标内在机制能够促使拥有科研机构的投标企业不断追求技术创新,以获得研发合同订单。
依托专业力量对研发合同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美国研发合同制采购较为成功的案例是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以下简称DARPA)计划。该计划以研发资助项目的形式支持前沿领域,即国家通过建立专业化机构来资助使命导向型创新,以满足其巩固科技、军事竞争地位的发展需求。
项目经理人制度是DARPA模式的核心机制,即项目经理人对项目全过程跟进负责,并直接管控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寻找最重要的技术研发目标,挑选最合适的承接主体,最终通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这一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动态性,并采用“专业领域部门—技术项目经理人”两级决策为核心的组织架构。政府对此类研发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主要包括给出宏观研究方向、提供专业的评议机制进行筛选、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最终给予项目评价。这种专业化管理有利于美国推进科技创新战略。
对我国合作创新采购的启示
合作创新采购是我国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推动政府采购市场更加开放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前述美国合同研发制采购的三个特点,对未来我国进一步完善合作创新采购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是适时出台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指南,为采购人推行合作创新采购提供指导。二是通过增强合作创新采购的竞争性,促进创新的前沿性和先进性。三是加强对合作创新采购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跟踪,尝试在合作创新采购中推行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确保合作创新采购的效果。
(作者分别系中央财经大学2021级本科生、北京工业大学202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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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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