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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评标大有可为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4-09-09 19:16: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人工智能评标大有可为

■ 刘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所在。然而,部分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公正。笔者建议,借助人工智能开展评标,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

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

一是专家专业性受限。根据2016年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等。笔者认为,评审专家从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到被聘任,期间可能已有几年或几十年的跨度,专业信息早已不对称,还存在对新技术和新市场理解不足、无法准确评估某些新型产品或服务等问题。

二是评审公平性受限。个别评审专家可能受到利益诱惑或其他因素影响,在评审过程中丧失公正性。同时,由于评审专家是从省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能存在某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多的情形,进而形成评审专家的“小圈子”。在评审时,有可能产生两种情况:一种是“小圈子”里的评审专家容易被围猎,为一些特定供应商服务;另一种是这个“小圈子”本身就可以控标,帮助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再从该供应商处获得利益。

三是专家评审效率受限。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定,专家费用是按评审时间支付的。现实中,有部分评审专家不讲效率、有意拖延,以便多捞取评审费。也有部分评审专家认知不高,在评价过程中受到个人主观偏好、私欲、直觉等因素的干扰,常常使得项目废标,导致采购人不得不重新开展采购。这既浪费了财政资金,也增加了行政成本。

提升评审公正性的探索

专家评审不公,可能是自身知识欠缺所致,更可能是主观扭曲、故意为之。为此,无论是政府采购领域还是招标投标领域,纷纷推动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融合发展,从而提升效率和透明度。比如,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从项目发布到中标结果公示,全程在线完成,减少纸质文档使用,加快交易速度,提升交易透明度。通过“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工位式分散评标、暗标盲评等方式,对评审专家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出现专家操控评标的现象。

笔者认为,除上述有益探索外,可以大胆引进人工智能来开展评标,从而提升评审公正性,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一是评审工作不复杂,可用人工智能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旨在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避免质疑、投诉,采购人在设置主观分时已尽量避免了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表述。在实际评审中,评审专家在主观分上几乎都打满分。笔者认为,如果采购人真正做到了“量化指标相对应”,那么在采购项目中就不存在主观分,而都是客观分。

另外,随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文件的发布,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材料,往往只要求供应商作出诚信承诺,而评审专家对材料只作形式审查,无需辨别内容真假。

此外,对于通过竞争性谈判、磋商两种方式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采购需求的产生过程,需要通过专家严格论证。因此,笔者认为,在评审环节不应还有需要变动的地方,否则专家论证就不合格。实践中,专家组的谈判和磋商内容长期以来都是围绕“是否完全满足采购文件内容要求”开展。同时,政府采购评审过程成为了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要求和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的比对过程,和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和主观能动性并没有很大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评审工作不复杂的项目,可以用人工智能来代替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二是人工智能评审优势明显。一方面,人工智能可以快速处理大量数据,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既能减少人力成本,也能大大地提高评审效率。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评审可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主观性和偏见,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此外,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历史数据,为决策者提供更准确的评标建议和决策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能够推广人工智能评标,避免评审中“人”的不作为、乱作为,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评审专家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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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373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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