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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500万元以上业务须委托优秀代理机构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6: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出台---

山东:500万元以上业务须委托优秀代理机构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报道 今后,山东省的采购人在采购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时,须优先委托给考核等次为优秀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这是记者近日从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得到的消息。

据悉,山东省近年来非常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不但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还数次组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逐步构建起代理机构的管理体系。记者在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了解到,继推出《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等多个办法之后,该省近日又出台了《山东省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500万元以上业务须委托优秀代理机构这一规定,便出自该《方案》中对于考核结果应用的要求。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方案》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将从2012年1月份开始,考核内容包括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业绩、采购效率、持证上岗、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和廉洁自律等13项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此次的考核结果也将对未来代理机构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该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代理机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并录入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名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要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确定。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计划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违反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对于近年来大力推进代理机构管理的工作,刘仁民告诉记者说:“从整个山东省的情况来看,代理机构的业务量所占比重很大,基本上能占全省采购总额的80%以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不过刘仁民也表示,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山东省的代理机构管理工作还不能算是很完善,只能说是越来越规范。该省还将朝着依法、规范和高效的目标继续努力。记者了解到,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作为山东省2011年的工作重心,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2012年,该省将从规范采购人行为入手,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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