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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综合评分法取消自主创新评分项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6: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田冬梅报道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对2006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进行修订,将其中5分的自主创新评审项予以取消。

据了解,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于2006年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宁财采发[2006]643号)。2011年7月1日财政部发文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此,自治区政府也同时发文要求清理全区自主创新相关规定。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将有关自主创新的评审项目及分值予以取消。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修订)》对评审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以及评标要求进行细化,其中评审项目主要包括投标报价(60分)、招标文件响应程度(25分,其中商务标响应情况5分,技术标响应情况20分)、依法纳税(5分)、类似业绩(5分)和售后服务(5分)等5项,并对每项的评分标准予以明确。如类似业绩的评分标准规定:近3年每有一项同类货物或服务业绩的得1分,得够标准分为止。供应商为证明同类货物销售业绩,必须在评标时携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原件,未提供原件者不得记分。

宁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中还对开标顺序进行了调整,即要求在开标之前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只对具备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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