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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再加码”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24-07-22 21:34: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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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再加码”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刘金亮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再加码”,进一步营造电子卖场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全区采购人实施通用货物、服务及小额维修工程采购活动的重要平台。加强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明确商品质量责任,是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既有助于打造公正公平、公开透明、阳光运行的政府采购环境,提升采购活动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也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对推动诚信管理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对电子卖场各方都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对于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通知》规定,要建立商品质量管理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适用于本地区的商品质量问题处理机制,既要明确机构内部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做到专人专管,也要建立商品质量问题反馈通道并在电子卖场公开。涉及需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应积极协调配合完成移交。

对于采购人,《通知》要求,应建立商品质量反馈机制。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合理安排采购预算,制定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采购需求。同时,应建立科学严谨的验收机制,在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检测和评估,确保采购商品符合预期要求。此外,还应建立商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将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反馈。

对于供应商,《通知》明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义务;依法承担商品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检验合格的商品,并提供商品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同时,供应商应确保上架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电子卖场相关管理要求。对违反商品质量管理的供应商,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确保电子卖场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接下来,我们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商品质量协同监管,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为采购人提供更加透明、便捷的采购环境。”上述负责人介绍。

具体来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卖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线下商品质量监督工作。同时,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卖场商品质量问题线索,开展线下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采购各方当事人商品质量管理的引导宣传工作,提高其商品质量意识和识别能力。同时,鼓励采购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向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反馈或举报商品质量问题,共同维护电子卖场的良好秩序。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要求,对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加强审核,并将采购各方当事人反馈和社会公众举报的商品质量问题,及时提交给本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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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59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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