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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政采领域“四严禁”落实“过紧日子”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4-05-20 22:30: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启东政采领域“四严禁”落实“过紧日子”

本报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启东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四严禁”措施,规范政采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深入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一是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和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新增用工。启东市财政局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事项,根据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要求,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是严禁发生“非必需采购”“豪华采购”“采购不用”等现象。该市财政局明确采购需求必须符合政策和实际需要。采购人经单位采购内控决策程序确定采购项目、申报采购预算获准后,必须结合落实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进一步通过咨询、论证和市场调查等方式,确保采购项目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三是严禁虚高、虚列政府采购预算价格。该市财政局规定采购人在采购项目需求完整、具体、明确、合规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根据调查论证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在不超过采购预算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四是严禁列支非必要中介费用。对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代理采购,不得列支有偿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前期采购需求调查、采购文件编制等代理服务费用。对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由集采机构代理采购的,也不得列支有偿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前期采购需求调查、采购文件编制等代理服务。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下的所有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健全并严格执行单位的采购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得列支相关代理费用和专家评审费用。

(张裕新 张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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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42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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