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政府采购支持 科技创新的多重逻辑
【聚焦合作创新采购】
新时代政府采购支持 科技创新的多重逻辑
■ 黄民锦
当前,新一轮科技创新革命和国内外形势变化相互交织。在政府采购领域,我们要锚定时代定位,下好未来发展主动权的“先手棋”,适时优化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为抢占科技竞争制高点贡献政府采购力量。
制度逻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为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法理依据。随后,一系列办法相继出台,为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奠定了良好基础。2018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202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其中提出要“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2024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践逻辑
多年来,各地不断探索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做法。例如,北京市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导向作用,首次投放市场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政府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上海市鼓励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尽管我国在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方面不断探索,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支撑不足。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提出具体的规则指引。同时,现阶段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且多为宏观性和原则性规定,导致在具体适用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理解不一、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二是政策效用有待增强。虽然各地在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但在实践中,采购人采购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强。客观上,这受限于政策适用范围偏窄(目前未包括国有企业及药品采购)。因此,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三是相关政策理论研究不深入。笔者认为,业内对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讨论,更多的是着眼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成果偏于应用,而对政策与制度的解读、阐释等,缺乏具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导致基于学术的理论供给不足。
未来逻辑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提出,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同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可以说,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为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
——加强战略谋划,强化政策协同。科技创新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谋划,从顶层设计、中层谋划和底层操作上对其作出中长期的战略和政策安排。在顶层设计方面,一是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办法,以法律的确定性来解决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这一点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二是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进程,增强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力度。三是制定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政策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分类指标与测量指标)、评价规则等内容,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效能评估。在中层谋划方面,加强政策统筹协调,防止政策集成“合成谬误”和“分解谬误”,让科技创新的关键变量成为重要增量。在底层操作上,强化对政府采购需求、预算编制等环节采购创新产品的监督检查。
——做好先进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密切关注并及时跟进相关政策实施运行情况,收集整理并适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同时,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将其上升为顶层设计,并予以复制推广。换言之,通过立法将地方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生动实践和原则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
——灵活运用采购方式。根据科技创新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创新主体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采购方案。在创新主体研发阶段,可采用溢价采购策略,给予高于市场的采购订单。在创新主体推广阶段,可通过带量采购,鼓励创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此外,综合运用加分等方式,优先采购具有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
(作者系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个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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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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