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将询问当质疑
【案例看台】
莫将询问当质疑
■ 周晶晶
案件详情
A供应商在某个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结束后看到了该项目的成交公告,认为该项目不可能有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遂向代理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质疑函》,对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提出了质疑。质疑事项是,想了解该项目是如何让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代理机构如实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但A供应商仍然不满,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投诉事项是,代理机构没有具体答复投诉人的质疑,所答复内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财政局在审查受理投诉的环节中,依法查看了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情况,发现提起投诉的A供应商在依法取得了采购文件后,未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该项目的谈判环节,投诉供应商不是参加该采购项目谈判的供应商。财政局审查后认为,A供应商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通知其不予受理。
分析探讨
A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不是合法有效的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依据此项关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A供应商认为该采购项目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才可以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本案的事实是,A供应商虽然依法取得了采购文件但未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该项目的谈判环节,该项目的成交结果与其没有利害关系,成交结果与其权益无关。
同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A供应商仅是依法取得了采购文件,仅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A供应商没有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谈判环节,该项目的采购结果与A供应商没有关系,与其权益无关,客观上不可能损害其权益。因此,A供应商无权对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A供应商对该项目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质疑。
A供应商的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依法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是投诉人提起投诉的前提条件。依据此项条件,A供应商在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但如前所述,A供应商由于没有参加该项目的谈判环节,该项目的成交结果不可能损害其权益,其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A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不是依法进行的质疑。对于不依法进行质疑而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A供应商所谓的质疑只是询问。
A供应商以《质疑函》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如何让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环节”,其本意仅是对采购过程存在疑问,想了解该项目的采购过程信息,而非对该项目成交结果有意见,没有认为该项目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以及提交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虽然A供应商采用了《质疑函》的外在形式,但其内容实质是询问,而非质疑,因此,应当判定A供应商的质疑是依法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本案的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认真理解A供应商《质疑函》的内容,采用质疑答复的形式来答复A供应商的询问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是供应商对于自己不了解的情况提出咨询和疑问,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信息和解释。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是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询问不是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手段,质疑才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维权渠道,但质疑的前提条件是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A供应商不了解两者的区别,把询问当作质疑来提出,政府采购的询问与质疑有明显的区别。
质疑和询问的不同
第一,主体不同。质疑供应商有限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询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没有要求必须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包含所有潜在供应商。
第二,涉及的事项不同。质疑事项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对质疑供应商权益造成的侵害。而询问则没有限制,只要是与采购有关的疑问,供应商都可以提出询问。
质疑的事项必须是与质疑供应商自身权益有关的,可能损害其权益的包含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而询问的事项则不一定与询问供应商自身权益有关。
第三,证明材料要求不同。质疑供应商依法必须提供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而询问供应商则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时限不同、形式不同。提出质疑有严格的法定时限要求,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询问则没有时间限制,而且不限于书面形式。法定答复的时限也不同,对询问作出答复在3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作出答复在7个工作日内。
第五,法律后果不同。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处理,并且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和法定程序。供应商对询问答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相关部门可以不作处理。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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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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