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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方位发力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3-10-26 21:17: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海南全方位发力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王力锋报道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破除隐形壁垒、加强综合管理等五个方面持续发力,着力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便利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我们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细化工作要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于政策落实不力、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影响营商环境的,将被列为反面典型案例并进行约谈通报。”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措施》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外,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资格证明材料,改为提供相关承诺函。采购文件载明的投标(响应)要求应当清楚明了、含义准确。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在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方面,《措施》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购买纸质采购文件和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发布电子采购文件、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功能,免费提供电子保函接入服务,明确接入条件和数据标准,推动电子保函应用;同时,扩大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范围。支持供应商在线提交发票和查询付款信息。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措施》提出,对于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年底。此外,在继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对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采购文件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形。

在破除隐形壁垒方面,《措施》要求,清理各类隐形门槛壁垒和不合理限制,如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等;规范保证金收退行为,如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限制供应商缴纳提交保证金形式等;核查资金支付时效,如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采购资金等。

此外,《措施》还强调,要加强综合管理。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和采购需求管理机制,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分类公布监督检查情况、专职从业人员考试情况等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信息,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依据,促进代理机构进一步提升执业水平。除价格评审外,其他评审扣分的,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中注明扣分分值、扣分理由和依据。除客观评审项外,针对同一供应商的同一评审项,评审专家的评分分值偏离幅度不得超过该评审项平均分值的30%,否则,该项评审意见无效。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线履职互评,研究建立其他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履职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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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8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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