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8条的规定,现将财政部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3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和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3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2010年度集中采购工作的考核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考核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年度例行考核的基础上,首次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纳入考核范围,对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其中项目考核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编制、评审专家抽取、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效率、信息发布等内容;综合考核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信息反馈、文件归档及备案、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从业人员培训、廉洁自律、投诉等内容。
本次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小组综合运用项目评分、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并随机抽取了6家被考核单位共130个采购项目,约占各自全年总项目的10%。经综合评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优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考核等次均为良好。考核结果表明,以上3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和3家部门集中采购2010年度均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代理程序较为规范,在推进制度建设和业务创新、规范采购行为、发挥政策功能、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
考核发现,在取得较好工作成效的同时,6家被考核单位在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政策规定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公告内容不完整。二是部分项目招标文件制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内容不合理。三是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尚未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四是部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方式不合规。五是部门集中采购的政策和规模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六是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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