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集中带量采购
政采头条
北京规范集中带量采购
《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系统操作指引(试行)》出台,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系统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集中带量采购各方当事人和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
根据《指引》规定,集中带量采购,是指不同预算单位由于采购需求一致,自愿联合,委托同一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集中采购同一品目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原则上不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的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效果,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集中带量采购主要涉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此,《指引》明确,集中带量采购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两类。参与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一家参与单位或上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采购单位包括市、区、乡镇多级的,原则上以上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在具体分工方面,牵头单位协调指导各参与单位,负责总体组织、落实采购工作,包括:确定采购咨询机构;汇总各参与单位采购需求,开展需求调查形成报告;落实采购意向公开;制订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落实各项采购政策、组织编写采购文件、组织评标并确认采购结果;签署集中带量采购总合同;组织各参与单位开展履约验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档案材料保管备查。
参与单位配合牵头单位做好采购各环节工作落实,包括:向牵头单位出具自愿联合采购的委托函;做好采购项目立项;配合牵头单位细化采购需求,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做好评标及结果确认;签署集中带量采购分合同;做好本单位履约验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分合同档案材料保管备查。
牵头单位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代理服务。代理机构与牵头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为采购单位开展需求调查、设定采购需求、拟订采购合同、法律咨询、招标代理,开展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提供全过程专业化咨询代理服务。
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指引》强调,所有参与带量采购的单位 (包括牵头单位) 需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编制参与带量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并发送至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模块。在采购系统中使用一致的项目名称完成采购立项,并且在其他项目属性中勾选“带量采购参与项目”,保存采购项目信息。
此外,《指引》还对采购人提出了五大禁止性行为:即中途退出集中带量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不合理理由中止集中带量采购活动;不按照规定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按采购合同执行,擅自采购,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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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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