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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采信息公开有新规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3-01-12 19:09: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福建政采信息公开有新规

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格式和栏目,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本报讯 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这一新规的要求,今后,福建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能再“犹抱琵琶半遮面”,不得以“详见附件”“略”“见投标文件”等表述代替需公开的内容。

《通知》提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政策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所有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对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意向、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通知》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格式和栏目。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电子模板。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采购活动进程,及时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填写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电子模板,在与采购进程相对应的栏目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得以“详见附件”“略”“见投标文件”等表述代替需公开的内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对于涉及人物、单位等名称的,应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不得随意简写缩写。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得标识为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目专区进行发布。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文件随公开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询价公告进行公开。实现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此外,《通知》还提出,省财政厅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重点围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设计监测指标,加强对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结合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对影响评估结果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考核与检查要点,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福建省还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建设,集中发布全省政府采购信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建设及信息推送,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安全防护,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审核,强化动态管理,加强培训指导。

(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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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1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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