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广电子履约保函替代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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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推广电子履约保函替代保证金
本报讯 内蒙古财政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行电子履约保函加强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全面推广电子履约保函替代保证金,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通知》明确,内蒙古财政厅将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电子履约保函模块),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有效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确保中小企业货款及时足额支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履约保函的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以电子履约保函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电子履约保函模块)将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担保机构无缝衔接,可实现全程线上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和保函信息自动关联,供应商线上完成保函申请和办理,采购人线上核验保函,“足不出户”做到“一网通办”,全过程网上留痕、可追溯,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按照“统一征集、动态管理、一地准入、全区通用”的原则,内蒙古财政厅向各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征集参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意向担保机构。意向担保机构实行承诺准入制,凡符合参与条件的意向担保机构,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经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通过且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系统(电子履约保函模块)接口对接成功后,即可开展业务。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的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用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市收费水平。鼓励入驻担保机构适度下调保函手续费,降低企业成本。
《通知》还强调,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对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时,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做出具体约定,不得将履约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不得限制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退还。延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支付逾期利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清退、上缴沉淀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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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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