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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要点需各个击破(下)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12-08 19:34: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评审要点需各个击破(下)

■ 雷金辉

对于非预留份额项目的评审,主要围绕供应商是否享受评审价格优惠展开,包括供应商是否提交了合格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应当享受评审价格优惠及评审价格计算等内容。

审查内容与评审价格优惠对象

非预留份额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内容与预留份额项目大同小异,不过,声明函若不符合要求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不同。预留份额项目的声明函审查通常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声明函若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一般会导致投标或响应无效,而非预留份额项目通常只产生不享受评审价格优惠的后果,并不直接导致投标或响应无效,当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除外。

非预留份额项目评审价格优惠的对象不包括中型企业,只限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也包括视同小微企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等(以下统称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比例对所有小微企业同等对待,不允许规定诸如“小型企业优惠10%,微型企业优惠15%”之类差别性的评审标准。

评审价格优惠方式

评审价格优惠包括评审价格扣除或评审价格加分,根据不同的项目及采用的评审方法确定。

在一般项目中,可直接给予供应商评审价格扣除,以达到增强其价格竞争力的目的,这是现行价格优惠方式中最常见的做法。

实务中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以价格作为主要评审因素的项目,包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采用价格优先法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等。第二种是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且价格计算采用低价优先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招标方式和竞争性磋商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以及采用“综合评估法+价格部分低价优先法”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质量优先法只对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价格因素不在评分之列,小微企业的货物及服务如何取得价格竞争优势还需要财政部进一步作出规定。个人建议,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应赋予一定的价格权重,给予小微企业货物及服务价格扣除,从而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初衷。

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部分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未采用低价优先的价格分计算规则,扣减评标价并不一定能帮助小微企业取得价格分竞争优势,反倒有可能减损价格得分。因此,该类项目不宜采用价格扣除方式,更适合采用价格加分的方式。

评审价格优惠比例

随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强,国家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评审价格优惠比例也在不断调整中。根据有关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已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工程类采购项目评审价格优惠比例仍为3%—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幅度已由2%—3%提高至4%—6%;工程类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比例为1%—2%。具体比例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确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需要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优惠比例,分别给予评审价格扣除或价格部分加分。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由于直接给予价格政策性加分,若享受评审价格加分的小微企业原本得分就比较高,从理论上讲,评审总得分有可能超过100分,最高有可能达到105分。

评审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采购文件违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情况,该如何处理?专家在评审中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中若发现采购文件内容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如,不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价格优惠,优惠比例低于国家标准等,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是否有核实材料真伪的义务?评审专家在资格审查及评审活动中,需要审核大量的材料,对上述材料真伪是否负有判断义务呢?一般认为,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只需要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即,评审专家基于专业素养,对于评审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应当具备作为专家的一般知识水平,并据此作出合理的判断,其对供应商提供材料真伪的判断,不能提出超出一般认知水平的要求。如果进一步细分,还可以进一步区分评审专家在其专业领域内的高度注意义务和专业领域外作为普通社会公众的一般注意义务。

评审专家对其本专业的知识应当超过一般社会公众,但对于材料真伪的鉴定通常超过一般评委的认知领域,除非是明显错误或伪造、变造的材料,否则不宜要求评审专家对材料真实性判断承担过度的辨别义务。在自我承诺类的材料中,通常只需要对材料作出形式审查即可,即判断材料的有无、是否存在明显的造假行为、材料的形式是否合格。但对于声明函中企业划分类型的判断,需要评审专家运用评审规则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同供应商声明的结论。

涉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项目的评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在实务中不断学习政策法规,理解立法目的,如此,才能在工作中正确运用政策工具,把握正确的评审标准。

(作者单位: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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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0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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