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完善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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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完善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本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出台《关于健全完善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承接条件做了规定,其中强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作为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相应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歧视性差别待遇。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成立未满3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承接主体要求的社会组织,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个人不得作为本单位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
《实施意见》规定,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包括国家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国家机关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法律服务。购买法律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其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应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专业优势、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购买法律服务的程序,包括编制目录、编制预算、组织购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其中提出,购买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适当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签订的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针对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实施意见》提出,相关费用标准可以依据国务院或自治区制定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基层法律服务等政府指导价和收费管理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对没有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费用,可以遵循市场规律协商收费或参考行业收费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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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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