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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对串标行为是否有发言权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07-07 19:05: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代理机构对串标行为是否有发言权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辨别供应商是否存在串标(串通投标)行为:一是通过天眼查、爱企查等平台查询投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二是检查所有投标文件(PDF格式)的作者是否存在为同一人的情况,这里还需要与招标文件的作者对比,避免出现投标文件作者与招标文件作者一致的情况。三是将投标文件转化为Word版本,通过人工比较检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描述雷同或者错误相同的内容。

对于上述三种方法,有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问道:“这些检查串标行为的工作能不能由代理机构完成?检查工作能否设置在资格审查环节或评标结束后?”

回答

对于上述问题,多数专家表示,不建议由代理机构完成相关检查工作。

首要一点是,通过问题中列举的检查方法,是不能就简单认定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的。这是记者听到最多的声音。

对于串标情形,法律法规给予了明确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串标情形有六种,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七种恶意串通的情形。

“尽管如此,串标是很隐秘的行为,实践中查证非常困难。”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彭时明表示。

据了解,按照法益保护原则,上述串标行为只有出现了确定的侵害客体和可见的侵害后果后,才能确认是存在的,才宜启动审查程序。问题中列举的检查依据,只能作为线索,不能成为证据。天眼查、PDF、Word查重等手段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示,那些处心积虑要串标的人,是可以主动规避的。因为作弊成本很低,但查究的成本很高,误伤的几率也很大。

“政府采购法对禁止的关联关系有明确定义,通过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到的关联关系范围宽泛,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入较大。另外,对于投标文件作者相同的情形,不能排除计算机或软件的默认设置等因素,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对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涉及评审专家的主观判断因素,不能简单认定为串标。”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韩骏补充道。

“我的主张是,此类行为宜采用‘谁提告谁举证’的原则,提告人必须是受害方,提告事项必须产生具体的损害后果,必须提交确凿的证据,才能启动审查程序。”彭时明表示,显然,代理机构没有这个权限。

此外,韩骏告诉记者,资格审查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对于串标的检查不是资格审查要求的内容,实操中对供应商串标的检查都是在符合性审查环节中去完成的,由评审专家进行。

“是的,我们厦门目前的做法是,通过系统自动比对来检查供应商的串标行为,并交由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来完成。另外,天眼查等平台不是官方平台,不建议使用,可作为参考。”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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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6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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